《反有組織犯罪法》普法宣傳 - 一起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以下簡稱《反有組織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

(一)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

(二)加強和規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

(三)維護國傢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

(四)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反有組織犯罪法》的重大意義

《反有組織犯罪法》的出臺,是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鬥爭的必然要求,是黨中央開展掃黑除惡鬥爭的標志性成果,是構建中國特色反有組織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偉大實踐。該法的施行有利於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多種形式相互銜接配套的反有組織犯罪法律體系,更好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打擊黑惡勢力,確保掃黑除惡鬥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向前推進;有利於進一步健全行業領域涉黑涉惡違法犯罪防控體系,匯聚全社會共防共治的強大力量,從源頭上預防減少黑惡勢力滋生蔓延;有利於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能力和水平,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確保國傢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三.什麼是“有組織犯罪”

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本法所稱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本法所稱“軟暴力”,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生自由、危及人生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四.《反有組織犯罪法》的六大亮點

(一)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法律明確規定在案件辦理方面要從嚴把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等適用條件,在線索核查階段可以對涉案財產依法采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等措施。為預防再犯罪,法律還規定瞭刑滿釋放後的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報告制度。

(二)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法律明確規定瞭國傢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行為類型,並強調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國傢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從重處罰。法律還規定瞭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國傢工作人員“不得有”的行為清單,明確瞭底線禁區。

(三)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防范和懲治“村霸”的有關文件精神,防止黑惡勢力向基層組織滲透,法律明確規定瞭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若聯審過程中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組織犯罪侵害,法律明確規定瞭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各方面職責,並對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明確要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即使達不到犯罪程度也要依法從重處罰。

(五)鏟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法律明確規定有證據證明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可以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六)保障涉案單位個人權益。法律明確規定瞭涉案財物處置相關利害關系人的訴訟權利,還規定瞭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舉報人等的保護措施。

來源:玉溪市掃黑辦,法治澄江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