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征收,不光要講法,還得講良心,依法不是耍無賴的借口

強制征收土地這個事,歷來是民情關註的焦點,如果沒有強制征收,如今的“基建狂魔”估計還輪不到我們!

最近有個地方又出瞭強制征收的事,網友們議論很大!一說到強征,一說到強拆,有些人就跳腳瞭,法治社會,怎麼能出這種事呢?

實際上,這是有法律規定的!在特殊情況之下,是可以強制性的征收土地的。強制征地的法律依據如下:首先是《憲法》裡第十條規定:國傢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其次是《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傢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先談談現實,改革開放以後,我國進去瞭轟轟烈烈的城市化進程,國傢也開啟瞭大基建時代。無論是開發商修房子,還是政府修橋、修路、修工程,土地的使用權永遠是排在第一位的,這就帶來瞭拆遷。

筆者是重慶的,很多人都知道,97年重慶直轄,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三峽工程!依稀記得,那時候重慶各地,都有硬性任務,接收三峽移民,我們村就接收瞭很多移民。他們背井離鄉,來到一個陌生的村子,要說心甘情願,肯定是不現實的。如果有的選,估計很多人是不願意搬的,給再多的錢,也有人故土難離!

如果大傢都不搬,以個人的意願為準,那三峽工程,估計到現在都沒有影子呢!所以,在公共利益、國傢利益面前,個人往往需要作出犧牲!說到這,我又想到瞭抗美援朝!在國傢利益面前,總有人犧牲小我,成全大我!

從現實案例來看,面對土地征收這件事,往往就是幾種情形:①你好我好,拿錢走人,這是大多數人的選擇;②賠償不滿意,死扛硬扛,最後開發商或政府妥協,10多年前,這種事也不少;③跟賠償無關,就是有人舍不得老房子,最後強行做工作搬走或者強行拆除;④賠償不滿意,最後開發商或政府也不願漲價,夜黑風高,強行拆除,10多年前也不罕見,為此進去踩縫紉機的也不少,原住戶受到傷害的也不少;⑤賠償不滿意,開發商或政府也不妥協,最後工程強行改道,造就瞭一個又一個“最牛釘子戶”。

說到這裡,我們先來看看,這些所謂的“最牛釘子戶”,他們捍衛瞭自己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又損害瞭誰的利益呢?比如,河南那個逼著南水北調改道的?又比如,廣州那個逼著公路“開叉”的?還比如,上海那個逼著公路“收腰”的?

我隻能說,他有他的權力,但從上帝視角來看,他也損害瞭別人的利益,損害瞭當地的利益,損害瞭國傢發展的利益!所以,我從來不認可這些“釘子戶”!

當然,我是能夠理解他們的訴求的,一定程度上也能理解他們的行為。畢竟,別人沒有違法,你也不能夠要求別人必須服從大局。人都有自私的屬性,我們也不可能要求每個人都從集體利益出發,甚至我也沒有站在道德制高點去批評別人的權力!但是,這條“開叉”“拐彎”的路,總會給別人帶來不便、危險,他們應該可以說兩句。

說完現實,我們再來說說法律。實際上,在如今這個階段,土地征收和強制征收的有關法律已經變得越來越規范瞭。比如說,征收的程序,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又比如,征收的賠償,也有嚴格的標準。這些,既保護著老百姓,也限制著“釘子戶”,也給地方政府畫上瞭條條框框。

說到這個條條框框,讓很多地方官員都很頭疼。處於公共利益,搞一個項目,有些人總想多搞點油水,但這個標準是統一的,張三要是搞瞭油水,李四肯定不願意,這事就搞不下去。於是,啟動強制征收程序,到張三也是懂法的,行政復議搞三個月,再到法院起訴,一審、二審,沒個一兩年,也是下來不來的。

一兩年,那個工程等得起這時間?修條高速路,別說一兩年瞭,停工一個月,損失都是以千萬計。就有人說瞭,既然損失這麼大,為啥不多給錢啊?誰給,當官的敢給嗎,審計的時候怎麼辦,JW來瞭說你倆有勾當怎麼辦?

所以說,最近幾年就出現瞭一些案例,那就是政府主導的“強拆”,有些官方,為瞭推進項目,也等不瞭法院的時間,隻能頂風“作案”。

你說他壞,也對,明知違法也要幹;你說他好,也對,冒著丟官坐牢風險也要搞項目;你說他是權力任性,也對,換個人還搞不瞭;你說他是無法無天,也對,總有些人以權謀私!

我在想,遇到事瞭,遇到這種事關民生,事關地方發展,事關公共利益得事瞭,作為老百姓,你想地方官怎麼做呢?或者,你希望遇到一個怎樣的地方官呢?

是躺平擺爛、明哲保身,還是虎一點、彪一點?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答案,我想還是一句話:你不可能讓所有人都高覺悟,以集體利益為大,面對繞不來的坎,要不你多花錢繞過去,要不你不懼法砸碎他!

有的人依法,有的人講良心!

違法瞭,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不含糊!

犯錯瞭,該怎麼解決就怎麼解決,不要怕!

良心壞瞭,那就沒救瞭!當官的一樣,老百姓也一樣!

依法辦事,不是耍無賴的借口!

隻要從大多數老百姓的利益出發,我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