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講“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千百年來,這種思想已經深入滲透在每個中國人身上。哪怕到瞭現代社會,傳統接代的思想依舊是社會的主流思想。很多人為瞭完成傳宗接代的使命,更是做過不少極端之事。
古人為何如此看重“傳宗接代”古代社會是盛行“宗法制度”的,宗法以血緣關系為紐帶,非常強調傢族的延續,男性在宗法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負責祭祀祖先、繼承傢族姓氏、繼承財產等。這種制度也強化瞭 “隻有男性才能傳宗接代” 的觀念,例如在周朝時期,天子分封諸侯,諸侯的爵位通常由嫡長子繼承,這也進一步鞏固瞭男性在傢族傳承中的核心地位。
在宗法制度的觀念下,傢族的地位與男性後代的傳承緊密相連,古人認為一個傢族如果沒有男性後代,就可能面臨傢族衰落、宗廟無人祭祀的局面,會被視為極大的不幸。
另一點則是我國古代社會多為農耕社會,男性由於體力優勢,在農業生產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他們能夠承擔繁重的農田勞作,如耕種、收割等,也是傢庭經濟的主要支柱。在古代時候,擁有男性後代就意味著傢庭有瞭更強的勞動力,能夠保障傢庭的生計。
對於傢族來說,傳宗接代也具有一定的功利性,古人認為,女兒長大出嫁隨瞭夫傢,如潑出去的水,隻有兒子才能待在身邊,贍養自己。
為瞭延續香火,人倫都不顧瞭古代社會貧富差距懸殊,富人之傢可以憑借豐厚的財富三妻四妾,享受著優渥的生活,為傢族開枝散葉。而窮人則在貧困的泥沼中苦苦掙紮,為每日的三餐操勞。對於他們來說,娶妻生子似乎成為瞭一個無法實現的夢想。
在貧困的重壓之下,他們有的為瞭延續傢族的香火,於是就采取一種特殊的方法,雖然管用卻有違人倫。
那就是—— 典妻婚,“典妻婚”是中國舊時的一種特殊婚俗,是指夫傢一方將合法妻子典借出去,出讓生育的權利,以換取某種物質利益的形式。
據社會學傢考證,婚姻上的典妻制很早以前就有瞭,在人類進入單偶婚時代可能就已出現,發展於秦漢,成熟於宋元,至民國時仍留存民間。
這種婚姻形式的出現,與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密不可分,在封建社會中,土地兼並嚴重,貧富差距懸殊,大量農民失去土地,生活困苦不堪。有些傢庭為瞭生存下去,不得不將傢中的女性成員作為商品進行交易,以換取生活必需品或金錢。
對於那些無力娶妻的窮人來說,典妻婚則成為瞭他們延續香火、傳宗接代的唯一途徑。
“典妻婚”的具體形式典妻婚的運作機制也是相對復雜的,但核心在於“典”與“租”的概念,一般來說,典妻婚的雙方都是經濟條件較差的窮人。一方(通常是女性所屬的傢庭)因生活所迫,將妻子或未婚女兒出租給另一方(通常為無妻無子的單身漢,或已有妻室但希望再添子嗣的男性),以換取一定的金錢。
這種交易通常會通過媒人介紹,雙方簽訂“典婚書”或契約,明確典妻的期限、條件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典妻婚期間,被典的女性需要離開原傢庭,與雇主共同生活,直至生下的孩子能被喂養時。典期結束後,女性則需返回原傢庭,恢復與丈夫的婚姻關系。對於所生的子女,則根據契約的規定,可能歸雇主所有,也可能歸原傢庭所有,或雙方共同撫養。
典妻的雇主,通常是沒有能力娶妻生子組建傢庭的窮人,他們雖然貧困,但剛好有一點點餘錢,隻能滿足典妻所需。如此一來,一方可以賺點錢,一方可以借此延續香火,雙方通過這種特殊的方式,達成瞭一種看似 “互利共贏” 的局面。
這種現象在古代的時候十分常見,在《敦煌文書》曾有敘述:“今有腹生男茍子,典與親傢翁、賢者李千定”,據北宋時期的《續資治通鑒長篇》記載:“比因饑謹,民有雇鬻妻賣子”,鬻妻賣子是一個漢語成語,讀音是yù qī mài zǐ,意思賣掉妻子和兒女。
到瞭清朝時期的典妻行為更是發展到瞭巔峰,幾乎每個地方都有這種現象,而且連契約都不用簽訂瞭,直接通過口頭來約定。
在民國時期,隨著女權運動的興起,人們也開始關註女性的權益和地位問題,對典妻婚等封建陋習進行瞭猛烈的抨擊。後來人們的生活水平逐漸提高,娶妻生子的成本也相應降低瞭很多,使得更多的窮人也能夠承擔起組建傢庭瞭,典妻婚也就逐漸失去瞭其存在的土壤,最終走向瞭消亡。
寫到最後
從道德層面來看,“典妻婚”可謂是對人倫道德的極大挑戰,它不僅違背瞭婚姻的純潔性,將婚姻視為一種可以買賣的商品,也踐踏瞭女性的尊嚴,將女性視為生育工具而非獨立的個體,同時也破壞瞭傢庭的基本結構,使傢庭成為瞭一個充滿功利的場所。
無論是從社會發展的角度,還是從道德倫理的角度來看,典妻婚都是一種應該被徹底摒棄的制度。大傢如果還有別的看法,歡迎在評論區進行留言和討論,同時也歡迎收藏和轉發。(圖片來源於網絡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