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組織犯罪法》普法宣傳 - 全民普法:《反有組織犯罪法》

為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范掃黑除惡工作,維護國傢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021年12月24日表決通過《反有組織犯罪法》,於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反有組織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國傢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等。

該法明確瞭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的概念,對惡勢力組織可以適用法律規定的懲治和防范措施,還明確瞭利用網絡實施有組織犯罪、“軟暴力”行為的定性。

什麼是“有組織犯罪”?

有組織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什麼是“惡勢力組織”?

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還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

什麼是“軟暴力”手段?

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接下來讓我們繼續瞭解《反有組織犯罪法》的六大亮點:

01 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

在案件辦理方面,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對於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幹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等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規定公安機關在線索核查階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涉案財產可以依法采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的緊急措施;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對特定有組織犯罪罪犯異地執行刑罰、嚴格減刑假釋。

對於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並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為預防再犯罪,法律規定瞭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人員刑滿釋放後的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報告制度,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開辦企業等加強監管。

02 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五章對國傢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罪的處理作出瞭規定,將查辦國傢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明確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重點。

具體內容包括,明確瞭國傢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具體類型,明確對於這些行為,應當全面調查,依法作出處理;並規定國傢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對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線索辦理溝通機制作瞭規定;對依法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國傢工作人員不得有的行為作出規定,明確底線禁區。

03 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十二條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作瞭規定,明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04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組織犯罪法落實各方責任,加強對涉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的懲治。

反有組織犯罪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各方面的職責作瞭規定,並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組織犯罪侵害作瞭專門規定。

此外,為加強對涉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的懲治,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05 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

涉案財產處置是掃黑除惡案件辦理中的關鍵環節,為鏟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實現“打財斷血”,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反有組織犯罪法作瞭一些新的規定。

具體包括:規定瞭財產調查制度,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明確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並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06 保障涉案單位個人權益

反有組織犯罪法強調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在保障涉案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方面,明確對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異地羈押措施的,應當依法通知其傢屬和辯護人;規定涉案財物處置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並對涉案財物處置涉及的利害關系人的有關訴訟權利作出專門規定。

此外,還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舉報人等的保護措施作瞭專門規定。

《反有組織犯罪法》出臺不僅是對既有防治有組織犯罪實踐經驗的系統總結,更是遏制有組織犯罪滋生,確保掃黑除惡有法可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

該法出臺意味著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進入全面依法、常態化開展的新階段,對於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大意義。

來源:平安奉賢,法治麥蓋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