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後代位求償,責任方賠不賠?怎麼賠?

在現代社會生活中,許多酒店都會為住客提供自駕車輛停車服務,住酒店時把汽車停放在酒店的停車場是大多數人的選擇。如果車輛無故被損壞,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案情簡介

(圖片來源於網絡)

韓某在某酒店住宿時將轎車停放在該酒店停車場,後韓某報案稱該車輛被賈某損毀。因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韓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保險公司定損後確定車輛損失為19072元,並支付瞭該款。韓某向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的向責任對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該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以賈某、某酒店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訴訟。

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韓某所有的車輛在原告某保險公司投有車輛損失險,案涉事故發生後,車輛所有人在侵權人未賠償的情況下,依其與原告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提出賠付申請,某保險公司支付瞭相應款項,且韓某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將向侵權人索賠的權利轉讓給瞭原告某保險公司,故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合法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案中,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瞭韓某報警回執單,但未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經過或結果,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某酒店均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韓某的車輛系賈某損毀及車輛所有人等是否存在過錯。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賈某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被告某酒店作為案涉停車場經營管理者,負有保障在停車場內停放車輛安全的義務,但該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采取瞭必要的安保手段,比如定時巡邏、及時提供必要幫助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損失擴大等,且在本案訴訟中,亦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以確定侵權人,某酒店應對韓某入住酒店時車輛損失承擔與其安全保障能力和過錯程度范圍相適應的補充責任。該酒店辯稱案涉停車場不收取費用,但免費不等於免責,即使免費,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這是基於酒店服務合同而產生的附隨義務,故被告某酒店的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決,由某酒店承擔車輛損失的30%計5721.6元,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1.什麼是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它是指由於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給付瞭保險金後,有權把自己置於被保險人的地位,獲得被保險人有關該項損失的一切權利和補償。保險人可以向第三人直接索賠或提起索賠訴訟,保險人的這種行為,簡稱為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是民法典中的債權讓與制度在保險法律關系中的適用,它實質上是一種債的主體變更。

2.保險人獲得代位求償權的條件

保險公司滿足以下條件得以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需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交通事故,需被保險人擁有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需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

3.無法確定侵權第三人時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的承擔

安全保障義務人主要包括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其負有創造安全活動環境,消除或防范不安全因素,保障具有一定關系當事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法定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在第三人侵權行為介入情況下,若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第三人不能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向安全保障義務人請求賠償,但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的是補充責任,其隻是承擔與其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相適應的有限補充責任,而非第三人不能承擔或不足承擔所餘下的“全部”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來源:陽城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