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少年賽馬受傷責任如何劃分?14歲少年賽馬受傷馬主人擔責5成

賽馬是一項風險性較高的體育運動,如果發生安全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2023年5月28日,新疆特克斯縣某村村民依某邀請親戚特某參加其組織的賽馬活動。特某將同村14歲的小俄接至賽馬活動現場,並將自己的馬給小俄參賽使用。賽馬過程中,小俄不慎墜馬摔傷。經鑒定,小俄顱腦損傷、左側肢體偏癱、左下肢八級傷殘。小俄的父母要求特某和依某支付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60萬元。特某和依某對賠償金額及責任劃分持有異議,未予賠償。6月29日,小俄的父母將特某、依某訴至特克斯縣人民法院。  8月28日,特克斯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庭審中,小俄的父母堅稱特某未經允許接走瞭小俄。但特某表示接小俄時,通過電話征得瞭小俄父親的同意。依某則表示自己隻是組織活動,不應承擔責任。  為切實化解矛盾,定分止爭,承辦法官向各方當事人耐心地釋法明理,說明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特某作為馬主人,無證據證明已經征得小俄傢屬同意,其未經法定監護人同意接走小俄,參加賽馬活動,致使未成年人摔傷,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依某作為活動組織者,允許未成年人參加賽馬活動,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小俄明知賽馬有風險,仍然參加,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8月29日,各方達成調解協議,馬主人特某承擔50%責任、活動組織者依某承擔30%責任,受害者小俄承擔20%責任,並約定具體賠償數額和履行時間。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趙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