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勇: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

努力讓人民群眾

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應勇

目次

一、引言

二、為什麼要提出“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

三、系統把握“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實踐要求

四、健全“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保障機制

五、結語

摘要

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是新時代新征程檢察履職辦案的基本價值追求,體現瞭講政治與講法治有機統一,質量、效率、效果有機統一,個案高質效和整體高質效有機統一。在實體上確保實現公平正義,要落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法理情有機統一;在程序上讓公平正義更好更快實現,要兼顧“更好”與“更快”;在效果上讓人民群眾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義,必須註重實現案結事瞭人和,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要著力提升隊伍素能,完善檢察權運行制約監督機制,改進檢察業務管理,健全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保障機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引言

2023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在學習貫徹全國兩會精神電視電話會議上,提出要讓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成為新時代新征程檢察履職辦案的基本價值追求,在實體上確保實現公平正義,在程序上讓公平正義更好更快實現,在效果上讓人民群眾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義,做到檢察辦案質量、效率、效果有機統一於公平正義。全國檢察機關跟進研究、實踐探索,持續朝著這個方向努力,取得初步成效。如何使這一要求成為全體檢察人的自覺行動,從內涵意義到具體要求都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和落實。本文將從提出原因、實踐要求、保障機制等方面進行論述,旨在促進檢察機關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始終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持續做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為什麼要提出“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

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要求“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檢察機關怎麼做實?最高檢黨組提出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這根本源於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是習近平法治思想檢察實踐的重要方面,要從政治責任、法理基礎、實踐導向上來認識和把握。

(一)從政治責任看,“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公正司法重要論述在檢察領域的具體實踐,體現講政治與講法治有機統一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圍繞公正司法發表一系列重要論述,科學回答瞭為什麼要公正司法、實現什麼樣的公正司法以及怎樣實現公正司法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形成瞭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篇”。“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習近平法治思想關於公正司法的原則性、基礎性要求,是習近平總書記交給所有司法機關的重大課題和工作目標,是檢察機關必須擔負起的重要政治責任。最高檢黨組提出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就是要把習近平法治思想對公正司法的原則性、基礎性要求真正做實。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公平正義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公正司法事關人民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深刻指出“如果不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人民群眾就不會相信政法機關,從而也不會相信黨和政府”。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本質上是講政治的具體化、實踐化,是從政治上著眼、從法治上著力的有機統一,是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是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法治擔當的基本載體和重要抓手。

(二)從法理基礎看,“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是統籌實體公正、程序公正、社會公正的綜合把握,體現質量、效率、效果有機統一

古今中外,公正始終是法制探索、法學理論關於司法的永恒主題。兩千多年前,春秋時期法傢代表管仲就曾指出“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則聽治不公。聽治不公,則治不盡理,事不盡應。”英國哲學傢培根也講過:“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瞭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瞭水源。”這些闡述都蘊含著公正司法的樸素法理。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要素和重要內核,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和價值追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全面依法治國,必須緊緊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來進行”,明確指出“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著眼於辦案質量優、效率高、效果佳,要求落實憲法法律規定、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統籌實體公正、程序公正、社會公正,在司法辦案中更好維護公平正義。實體公正重在提高辦案質量,確保案件處理結論經得起法律、歷史和人民的檢驗;程序公正重在規范辦案過程、提升辦案效率,以保證實體公正;社會公正重在提升辦案效果。質量、效率、效果是司法辦案的三個基本要素,三者相互聯系、相輔相成、環環相扣,有機統一於公平正義。

(三)從實踐導向看,“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是檢察履職辦案的基本標準、基本要求,體現個案高質效和整體高質效有機統一

“辦案”是檢察履職的主要方式。辦案、辦好案、辦好每一個案件是每位檢察官的基本職責。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案件的每一個環節,是檢察機關聚焦法律監督主責主業、保障國傢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要使命。習近平總書記在浙江工作時就指出:“人民群眾看我們黨、看我們的政權,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看我們法院、檢察院辦案是否公正、高效,有無貪贓枉法。不要忽視一個微小的案件,一個人一生很可能隻接觸一件案件、進一次法院,但會影響一個人對整個司法機關的認識,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案件就發生在群眾身邊,每一個案件都承載著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再小的案件也關系民生、民心。司法公正作為人民群眾感受社會公正的一把“標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它寓於個案公正之中,並通過無數個案體現出來。沒有每一個案件的公正,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目標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重在“高質效”、關鍵在“辦好”、難在“每一個”。要用心用情辦好每一個案件、案件的每一個環節,通過一個個具體案件的公正積累出司法的整體公正,以個案高質效促進法律監督整體高質效。

三、系統把握“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實踐要求

“高質效”既是標準,也是要求;“辦好”既是過程,也是結果;“每一個”既是部分,也是整體。怎樣具體落實?關鍵是嚴格依法辦案,確保司法公正,司法活動要堅持不懈朝著這個方向努力。最高檢黨組提出要善於從紛繁復雜的法律事實中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系,善於從具體法律條文中深刻領悟法治精神,善於在法理情的有機統一中實現公平正義,就是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重要方面,要一以貫之抓好落實。

“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首先要構建起高質效辦案的標準體系。企業有產品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標準,檢察辦案也要有案件質量標準。檢察機關各業務條線都要結合履職辦案實際,構建高質效辦案的標準體系,明確什麼樣的案件可稱之為高質效。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權。”檢察官法規定:“檢察官履行職責,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這些規定就是高質效辦案的基本標準。高質效辦案,前提和基礎是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檢察機關職責法定,既不能讓渡也不能擴張,要始終聚焦法律監督主責主業,始終按照法律的規定和程序辦事,一體落實實體、程序、效果要求。

(一)在實體上確保實現公平正義,要落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法理情有機統一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所謂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權利一定會得到保護和救濟,違法犯罪活動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懲罰。”這一重要論述,深刻指出瞭公正司法在實體上的要求。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以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都明確規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實現實體公正的法理依據。要針對不同類型案件,把握事實認定、證據審查、法律適用等關鍵要素,進一步明確審查重點、審查方式、審查標準,促進提升辦案質量。實現實體公正,要重點把握“三對關系”。

第一,要準確把握證據和事實的關系。證據是可以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是司法辦案的基本依據。三大訴訟法都對“證據”作出專章規定,明確查證屬實的證據是認定事實的根據。事實包括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法律事實是指根據收集的證據,按照法律程序推斷確認,對於解決案件爭議、實現法律訴求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事實。與法律事實相關聯的是客觀事實,就是老百姓口中常說的“事實真相”。法律事實是有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法律事實必須以客觀事實為追求目標,盡可能最大限度重現或接近客觀事實。要做到“案件事實清楚”,就必須做到“證據確實充分”。證據審查能力是檢察官最基礎、最基本的能力。最高檢黨組提出,在刑事檢察中要圍繞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著力構建以證據為中心的刑事指控體系;在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中同樣要把證據審查擺在突出位置。檢察辦案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依法收集和固定證據,準確審查和運用證據。特別是要緊緊圍繞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進行審查,確保證據的收集和提供符合法律規定,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密切相關。

處理好證據與事實的關系,要在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加強對關鍵證據的審查,從而對案件事實作出準確判斷。隻有全案證據確實充分、形成閉環,關鍵證據發揮定性作用,案件事實才能清楚。2024年最高檢工作報告提到兩個案例:一個是陳倉夥同他人入室盜竊,被發現後殺害母子二人滅口,案發十七年後被查獲。因其翻供,原審法院認為證據間存在矛盾判其無罪,最高檢審查認為現有證據已形成完整鏈條,能排除合理懷疑,依法提出抗訴,刑期被改判為死緩。此案的關鍵證據就是罪犯入室盜竊時在窗戶上留下的一枚指紋,最高檢提出“非到現場不能形成”“非外側不能形成”,對該案的定性起到重要作用。還有一個是四川省檢察機關審查的“毛某強奸殺人案”。一流浪女子被奸殺,公安機關經摸排鎖定居住在附近的毛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毛某前後10次供述自認有罪。檢察官審查起訴時發現,毛某關於殺人的供述與現場勘驗、屍檢情況高度一致,但對案發起因、部分現場狀況、作案細節、致死手段等供述前後矛盾,現場勘驗獲取的物證也與毛某無關聯,要求公安機關做DNA鑒定,發現真兇另有他人。檢察機關督促公安機關依法釋放毛某並持續跟進監督,十四年後真兇落網。這個案子的關鍵證據就是DNA鑒定意見。

處理好證據與事實的關系,還要註重排除非法證據、補正瑕疵證據、補強客觀證據。要推行以客觀證據為主的證據審查模式,鞏固完善證據體系。對於存在疑問的情況,要用足用好自行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調查核實等方式,嚴格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補強補足用以認定法律事實的各類證據。比如,海南省檢察機關辦理瞭一起盜竊案,通過細致審查和引導補充偵查補強證據,認定瞭關鍵犯罪事實。李某和兩名同夥共謀盜竊,李某從戶外爬上三樓,用鉗子剪開防盜網進入被害人傢中,盜走一個裝有30萬元現金的雙肩包,後與望風的兩名同夥逃離現場。經鑒定,防盜窗欄上可疑痕跡擦拭物、現場遺留鉗子柄部檢出的DNA分型與李某的DNA分型相同。公安機關將李某抓獲,以涉嫌盜竊罪移送審查起訴,當時兩名同夥尚未到案。檢察機關對李某以涉嫌盜竊30萬元現金提起公訴。法院一審認定李某實施入室盜竊,但認為在案證據不能證實盜竊的財物為30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在二審中引導公安機關補充瞭被害人具有存放現金習慣,以及30萬元現金來源等新的證據,同時同步引導公安機關加大對兩名同夥的追逃力度。兩名同夥到案後,均承認夥同李某共同盜竊30萬元,每人分到10萬元。法院二審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30萬元;另案分別判處兩名同夥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1萬元。三人均認罪服法。證據審查要更加註重親歷性。調查核實要從案卷中走出來,從辦公室走出來,從檢察機關走出來,以審查證據的親歷性保障獲取證據、補強證據的準確性、實效性。內蒙古自治區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合同糾紛民事執行監督案,仲裁裁決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800餘萬元及利息,甲公司未履行義務,乙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因甲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乙公司認為甲公司存在惡意轉移財產情形,向檢察機關申請執行監督。檢察機關經調查核實,發現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大額轉賬等關鍵信息,向銀行及相關部門查實款項流轉、人員關系等客觀證據,查明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事實,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法院采納建議,該案已全部執行到位。又比如,有一起行政抗訴案,楊某在工地死亡,用人單位作出楊某在醫院死亡的虛假陳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未核實相關事實,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楊某之父不服,起訴至法院,一審、二審及再審判決均駁回其訴訟請求,遂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實地調查核實,調取醫療機構診療和搶救證明等新的證據,證明楊某在被送醫院搶救前已死亡,推翻瞭原審判決事實認定。最高檢抗訴後獲最高法支持,共同督促人社部門自行糾錯、作出認定工傷決定。

第二,要準確把握形式審查和實質判斷的關系。司法辦案的邏輯思維,一般是由淺入深、由表及裡、由形式審查到實質判斷。要著力厘清實質法律爭點,明確案件爭議的焦點有哪些。以刑事檢察為例,辦案目的是保護法益,這就要求把握涉罪行為最實質、最主要的社會危害性,在此基礎上準確界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準確把握捕與不捕、訴與不訴等標準。同時,一個犯罪行為如果從表面上看,符合多個罪名的構成要件,就要更加深入思考,能不能最大限度地把握實質爭點,正確運用法條競合、想象競合等刑法理論,選擇最能全面、精準、實質評價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罪名定性處理。比如,曹某設立公司,以提供居傢養老服務、進行藝術品投資等“老齡產業”為幌子,向老年人等不特定社會公眾進行宣傳,許諾給予年化收益率8%至36%的高額回報。幾年間累計向11萬餘人吸收資金132億餘元。曹某將少部分資金用於投資,大部分用於支付本息、薪酬獎金等。曹某的集資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具有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特征,看似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江蘇省檢察機關緊扣“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個關鍵點,發現該公司沒有實際盈利能力,長期以來主要通過募新還舊支付承諾的本息,一開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曹某的行為應定性為集資詐騙罪。

要準確認定實質法律關系,明確案件中起主導和支配作用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什麼。法律關系認定錯誤將直接導致案件定性錯誤。在民事虛假訴訟監督中,要準確查明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清晰明瞭厘定民事法律關系,從原案中發現虛假訴訟本質,依法監督糾正。比如,某國有企業甲公司未按期償還銀行貸款被訴至法院。為轉移甲公司及其下屬企業資產,甲公司班子成員以個人名義出資成立乙公司,與甲公司下屬企業簽訂借款協議,並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管的資金出借資金。借款到期後,乙公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並在執行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通過以房產抵債的方式侵占國有資產,涉案價值1億餘元。廣東省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乙公司與甲公司下屬企業惡意串通、虛構債務申請支付令,構成虛假訴訟,監督糾正民事案件,同時追訴甲公司班子成員涉嫌貪污受賄犯罪。虛假訴訟具有很強的隱蔽性,需要進行實質審查,使惡意串通無處遁形。

要真正解決實質法律問題,明確辦理案件最終應該解決也必須解決的問題是什麼。實踐中,一些行政訴訟案件以超過訴訟期限、不符合起訴條件等理由被駁回,沒有進入實體審理,案子“辦瞭”但爭議的實體問題沒解決。檢察監督環節發現不少這類“程序空轉”案件。有個非常典型的案件:姚某與“莫某”登記結婚,第二天“莫某”攜7萬元彩禮失蹤。此後七年間,姚某多次往返福建、廣西兩地,持續向有關部門反映、尋求幫助。以被騙婚向公安機關報案,因證據不足未予立案;向民政局申請撤銷婚姻登記,因不存在脅迫等法定情形未予受理;先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訴請撤銷婚姻登記,均因不符合相關規定未獲支持。7年奔波,一無結果。檢察機關受理申訴後,查明“莫某”在5個省份同時有婚姻登記信息存續,涉嫌騙婚,向民政局發出註銷婚姻登記的檢察建議;同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騙婚案,“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最高檢會同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出臺意見,指導各地妥善處理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問題。檢察機關既要註重監督行政訴訟案件裁判是否正確,也要透過訴訟審視行政行為本身是否合法,協同法院、行政機關依法規范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在公益訴訟檢察中,真正要解決的實質法律問題就是公益損害問題,必須緊緊扭住“可訴性”這個關鍵。“可訴性”基本要素包括有適格訴訟主體,有公益損害事實,有法律明確授權等;如果是行政公益訴訟,還應當有行政違法行為,包括違法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要把握好這些要求,提升公益訴訟檢察的精準性、規范性。

第三,要準確把握法律規范和法治精神的關系。準確適用法律是實現實體公正的關鍵所在。加強證據審查,證明法律事實,進行實質判斷,是準確適用法律的前提。準確適用法律必須從具體法律條文中深刻領悟法治精神,在法治精神、法治原則指引下準確適用具體法律條文。法律規范內含法治精神。司法實踐中,遵循法律規范是法律適用的第一層次要求,堅持法治精神則是法律適用的更高層次要求。法律規范有限而司法實踐無窮,如果對法律規范僅作字面理解,而不是放在政治、社會、歷史、文化的背景下領悟,很難做到準確適用法律,也很難做到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

(二)在程序上讓公平正義更好更快實現,要兼顧“更好”與“更快”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守法律、重程序,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指出“如果人民群眾通過司法程序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那司法就沒有公信力,人民群眾也不會相信司法”。這些重要論述,蘊含著對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並重的深刻思考。法治既是規則之治,也是程序之治。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必要前提和手段,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最終目的和結果,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廢。在司法辦案中,尊重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權,是司法公正和公信的重要保障。讓公平正義更好更快實現,強調“更快”服從於“更好”,“更好”基礎上的“更快”,二者辯證統一。

讓公平正義“更好”實現,必須註重程序保障作用。充分保障訴訟各方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是程序公正的應有之義,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實踐充分證明,如果隻重視案件實體上的處理結果,而忽視案件處理程序,程序法執行不嚴格,往往引發後續一連串問題。不僅容易滋生違法調查、違法取證等情況,不能實現實體公正,還會損害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甚至導致冤錯案件的發生。實踐中,一些當事人之所以產生不滿,並非都是不服實體結果,而是認為缺乏程序公正。檢察履職辦案的全過程、各環節,都要嚴格依照程序法的規定,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申請權、陳述權、申訴權等基本訴訟權利,督促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承擔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生效裁判等訴訟義務,由程序公正保障實體公正,讓公平正義更好實現。同時,要重視監督糾正程序性違法行為。

讓公平正義“更快”實現,必須註重提升司法效率。最好的公平正義,必然是最及時的公平正義。遵守法定辦案期限是公正司法的底線要求。實踐中,有的案件久偵不結、久訴不結、久審不結,長期“掛案”,違反程序公正要求,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感受。檢察機關既要確保自身不斷提升司法效率,又要依法監督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嚴格遵守辦案期限。程序更便捷、機制更優化,司法辦案才能效率更高、效果更好。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深化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這是程序上讓公平正義更好更快實現的重要舉措。檢察機關要協同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健全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提升辦案效率。一些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案件,要從簡辦理、從快處理。當然,“小案”無小事,“簡辦”不是“減辦”、快辦不是亂辦。無論繁案簡案,都要在依法規范的基礎上,讓公平正義更好更快實現。

(三)在效果上讓人民群眾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義,必須註重實現案結事瞭人和,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

評判公平正義與否,既有客觀標準,也有主觀感受。“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等客觀標準是基礎和前提。但僅達到客觀標準,人民群眾未必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的自我感覺和群眾感受出現反差並不鮮見。高質效辦案,不僅要在實體上、程序上實現公平正義,還要讓人民群眾發自內心地認可、接受,以人民群眾的感受為第一感受,以人民群眾的評價為第一評價,讓公正司法與老百姓心中的那桿“秤”同頻共振。

公平正義不僅要實現,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是有機聯系、辯證統一的整體。“可感受”是前提,表明公平正義客觀存在;“能感受”是關鍵,表明感受公平正義渠道暢通;“感受到”是結果,表明公平正義真實已感。“讓人民群眾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的公平正義,是客觀結果和主觀感知相統一的公平正義,是司法判斷和群眾評判相一致的公平正義。當然,勝敗皆服、心服口服是辦案的理想境界。檢察機關要努力辦出更多讓人民群眾有感受、社會有共鳴的高質效案件,讓更多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就在眼前,讓更多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力量、感受到法治的溫度。

加強釋法說理,讓人民群眾更好感受到公平正義。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法律不應該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眾工作。一紙判決,或許能夠給當事人正義,卻不一定能解開當事人的‘心結’,‘心結’沒有解開,案件也就沒有真正瞭結。”司法實踐中,一些案件本身辦得沒有問題,但是卻引發當事人和群眾不滿,很大程度上源於釋法說理不夠。檢察履職辦案要準確把握社會心態、群眾情緒,將釋法說理貫穿辦案全過程,采取讓人民群眾看得見、聽得懂的方式,講清“法理”、講明“事理”、講透“情理”,努力讓當事人既解開“法結”又解開“心結”。司法越公開就越有公信,越能彰顯公平正義。《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強調要“深化和規范司法公開”。首先要深化,該公開的及時公開,讓當事人充分瞭解辦案過程、便捷表達自身訴求,讓更多群眾有序參與到檢察工作中來,讓檢察權在陽光下運行,以公開促公正贏公信。同時還要規范,規范公開的內容、程序,統籌公開與安全的關系,進一步提升檢務公開質效。公開聽證是提高辦案質效的有效舉措,也是傳遞公平正義的重要渠道。要堅持“應聽證盡聽證”,更加重視聽證的必要性、實效性、便利性,把聽證的質量、效率、效果統一到更加註重質量上來。典型案例是生動的普法教材,司法公正能夠引領法治進步。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強典型案例總結提煉,以案釋法,積極引領社會法治風尚,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健全“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保障機制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要“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部署“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檢察機關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要健全相關保障機制。

(一)著力提升隊伍素能

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根本在人,靠一支過硬檢察隊伍。要落實最高檢《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隊伍建設的意見》和《全國檢察教育培訓規劃(2023-2027年)》,加強政治與業務融合培訓,一體提升檢察人員政治素質、業務素能和職業道德素養。政治能力是第一位的能力,必須以理論上的清醒確保政治上的堅定。習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同樣是檢察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健全學思踐悟習近平法治思想常態化機制,一體踐行“十一個堅持”,做到學思用貫通、知信行統一,時時處處用“十一個堅持”來對照審視檢察工作、對照審視履職辦案,持續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檢察實踐。專業素能是履職辦案的基本能力,要著力提高正確運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完善專業素能培養體系,健全常態化培訓機制,推動檢察人員做到“三個善於”,切實當好依法履職辦案的“能工”,努力成為運用法律政策的“巧匠”。職業良知是履職辦案的內在要求,要始終踐行司法為民宗旨。職業良知就是基本的善惡觀、是非觀。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政法機關的職業良知,最重要的就是執法為民。”檢察人員要秉持客觀公正立場,牢記“法不阿貴、繩不撓曲”的法治精神真諦,“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這一面”,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信仰法治、堅守法治,不偏不倚、不枉不縱。紀律作風是履職辦案的重要保障,全面從嚴治檢必須永遠吹沖鋒號。要堅持用改革精神和嚴的標準管黨治檢,建立經常性和集中性相結合的紀律教育機制,加強對檢察權運行的制約監督,嚴格執行防止幹預司法“三個規定”,進一步落實鐵規禁令越往後越嚴。

(二)完善檢察權運行制約監督機制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司法,還要靠制度來保障,讓執法司法權在制度的籠子裡運行”,強調“要狠抓制度執行,紮牢制度籬笆,真正讓鐵規發力、讓禁令生威”。隨著檢察官決定的辦案事項增加,檢察權異化濫用風險明顯增大。檢察機關既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更要勇於自我監督,堅持眼睛向內,織密織牢制度籠子,通過制約監督確保檢察權公正規范高效廉潔運行,從制度機制上保障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辦案的領導監督,壓實檢察長、檢察委員會、部門負責人等對檢察官履職的監督管理責任。緊盯不捕不訴、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等容易出問題的重點環節,給檢察權運行“加把鎖”。做實反向審視工作,註重從控告申訴、判決無罪、撤回起訴等案件中反思檢察履職的突出問題。權力和責任一體兩面,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旨在從更高層次上實現權力與責任的平衡、放權與管權的統一、管案與管人的結合。責任歸屬、認定、追究是一個整體。要統籌落實最高檢新修訂的《關於人民檢察院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把責任落實、責任認定、責任追究與業務管理、案件管理、質量管理緊密結合起來,健全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機制,實質性開展追責懲戒工作,倒逼和促進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每一個環節。

(三)改進檢察業務管理

高質效案件是辦出來的,也離不開科學管理。檢察業務管理、案件管理、質量管理要真正關註並推動落實到每一個案件、每一個環節。所有的業務管理都要遵循司法工作規律,嚴格依法、實事求是,把“有質量的數量”和“有數量的質量”統籌在更加註重質量上。重視業務數據的統計和分析作用,取消其考核功能。檢察機關作為國傢的法律監督機關和保障國傢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司法機關,任何時候都要繃緊“依法辦事”這根弦,在監督辦案中樹立正確政績觀、遵循司法規律,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事,依法該怎麼辦就怎麼辦,數據該是多少就是多少。最高檢已經作瞭部署,下決心糾正考核中唯數據、唯指標甚至跑偏走樣、弄虛作假的問題,下決心調整、改變簡單依賴對數據進行考核管理的慣性思維,下決心取消一切不必要、不適當、不合理的考核,不能讓檢察官為數據所困、為考核所累。不斷提高檢察業務管理現代化水平,把數據宏觀分析功能與微觀案件評查緊密結合起來,把管理方式從過於註重數據管理調整到更加註重業務管理、案件管理、質量管理上來,引導廣大檢察官把註意力放在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上,放在辦好每一個案件的每一個環節上,真正做到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

五、結語

持續做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一個很高的要求。全國檢察機關要一起朝著這個目標努力,求真務實、擔當實幹,持續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檢察實踐,以檢察工作現代化更好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

本文系應勇同志2024年9月在國傢檢察官學院秋季學期首批班次授課時所講整理而成。

(註釋及全文見《人民檢察》2024年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