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000分鐘的錄音裡找證據,用的是這一招|今晚九點半

檢察官收到一封舉報信

信中舉報罪犯丁某隱瞞婚姻狀況

與前妻違規會見

還可能隱瞞一套房產

逃避財產刑執行

獲得以上線索後

檢察官辦案組決定調取、復聽

丁某的親情電話和會見錄音

……

8月2日,北京市團河地區檢察院檢察官介紹,該院充分發揮派駐檢察基礎作用、前哨作用,成功辦結一起罪犯逃避財產刑執行監督案件。

2023年7月25日,該院派駐某監獄檢察室收到一封舉報信,信中舉報罪犯丁某隱瞞婚姻狀況與前妻違規會見,還可能隱瞞一套房產,逃避財產刑執行。被舉報的罪犯丁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判決生效後,丁某尚有需要繼續追繳的犯罪所得353萬餘元和沒收財產尚未執行。丁某由無期徒刑被減為有期徒刑後,又於2019年12月被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舉報丁某的是另一名罪犯,此前他也向監獄舉報過,監獄調取丁某的婚姻登記情況發現其為已婚,關於房產的舉報並無具體指向,因此舉報線索並未查實。

“丁某的婚姻登記狀態確實為已婚,舉報涉及的房產隻是舉報人多年前聽丁某在聊天時偶然提起,對於房產的具體位置、是否在丁某名下,舉報人並不清楚。”檢察官介紹,檢察室收到舉報信後,經過耐心細致的工作,舉報人在同檢察官辦案組談話時提到瞭兩個關鍵細節:他曾聽說,大概八九年前法院來監獄給丁某送過一份關於離婚的調解書,還曾聽說在2023年6月左右有公證人員進監獄為丁某賣房作公證。

獲得以上線索後,檢察官辦案組決定調取、復聽丁某的親情電話和會見錄音。

“丁某自2012年9月入獄服刑,近11年的親情電話和會見錄音長達4000多分鐘,逐一復聽影響辦案效率。為瞭盡快查找有價值線索,我們決定先從舉報人提到的‘八九年前’開始,經過兩天連續復聽,終於發現,丁某在2015年6月10日的一次會見錄音中提到‘畢竟我們已經離婚’。”

檢察官介紹,發現這一關鍵線索後,辦案組經過多方調查查明,丁某入獄服刑後,其妻子提起離婚訴訟,二人於2015年6月以調解結案方式通過離婚訴訟解除婚姻關系。但由於法院的訴訟離婚信息與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信息不互通,監獄僅憑民政系統查詢無法瞭解丁某的真實婚姻狀況,導致其在離婚後仍與前妻以夫妻身份違規會見。

檢察官辦案組通過復聽親情電話和會見錄音,又進一步發現丁某前妻曾提到“已經辦好公證,隻等過戶”“你就跟法院說,房子首付我媽拿瞭20萬元,給的是現金,我還給瞭你5萬元,記住瞭……”這成為進一步鎖定丁某具有逃避財產刑執行主觀故意的關鍵證據線索。

通過調取監獄出入監記錄發現,2023年6月,的確有公證處工作人員進入監獄,為丁某辦理公證事項,但記錄既沒有顯示公證處的名稱,也未載明具體的公證事項。

“我們從監獄方面瞭解到,進入監獄辦理公證業務的一般是監獄駐地所在區的公證處。通過搜索,我們發現監獄駐地所在區僅有兩傢公證處。”檢察官介紹,通過上門取證的方式,辦案組終於初步查明瞭丁某委托公證代理賣房的事實。

原來,丁某在山東青島有一套面積150平方米的房產,為瞭逃避財產刑執行,丁某利用親情電話和會見的機會,與前妻共謀通過公證的方式委托中介將該房產過戶轉移。2023年10月8日,檢察官辦案組趕赴山東青島,經過走訪相關不動產登記中心和中介公司,查明該房產已通過公證授權委托中介公司試圖以虛假買賣轉移至丁某前妻名下。

“我們去青島調查時發現,丁某和前妻設計的這個轉移房產計劃已經推進到瞭隻剩過戶登記最後一個環節。”承辦檢察官介紹,2023年10月18日,該院向相關法院發函,建議對丁某名下該套房產進行查封。

“經過調查,我們查明罪犯丁某隱瞞財產及婚姻狀況、違規會見等事實,這些行為在其2019年12月減刑之前便已發生且持續至今,根據相關規定,其已不符合‘確有悔改表現’這一減刑的前提條件,此前丁某獲得的減刑應當依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承辦檢察官介紹,2023年10月26日,團河地區檢察院按照相關監督程序,向刑罰執行機關發函建議對丁某“確有悔改表現”進行重新評估,並由監獄報請審判機關對丁某原減刑裁定重新審理。

今年6月26日,法院作出裁定,依法撤銷瞭2019年12月對丁某的減刑。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作者:張瑋 王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