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磕瞭牙,在私立診所修復牙齒的費用,該不該賠?

丁某與吳某發生交通事故,經認定吳某負全責。該事故造成丁某受到牙體缺失等傷害,後其在口腔診所進行牙齒修復治療,支出費用2.5萬餘元。事後,丁某將吳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訴訟中,保險公司主張,丁某在私立口腔診所中進行治療,費用明顯過高,不同意賠償。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丁某因遭遇交通事故進行牙齒修復,其選擇專業正規的口腔診所進行治療並無不當,支持瞭賠償其種植牙費用的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丁某訴稱,其騎行電動自行車與吳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丁某受傷,車輛受損。交管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負全部責任,丁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丁某就診於醫院並住院數天。經診斷,該事故造成丁某左股骨幹開放性骨折、多處皮膚挫傷、牙體缺失等,後其在口腔診所進行牙齒修復治療。吳某駕駛的小型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瞭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丁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吳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鑒定費合計222587.84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吳某辯稱,其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丁某損失,承擔鑒定費用。

保險公司辯稱,吳某車輛在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丁某合理合法損失。但認為丁某主張的醫療費中的25869.28元系在私立口腔診所中治療,費用明顯過高,不認可與本案的關聯性,不同意賠償。訴訟費、鑒定費不屬於保險范圍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

審理中經詢,丁某稱其就診時被告知,需要先進行牙齒修復正畸才能進行牙齒修復,治療周期長且費用高,因擔心涉及牙齒整形正畸與交通事故關聯性產生爭議,於是其選擇瞭醫院附近的口腔診所進行治療。

法院認為,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吳某負全部責任、丁某無責任,吳某駕駛車輛在保險公司分別投保瞭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保險公司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對丁某超出交強險限額的合理損失,應由吳某承擔賠償責任,對吳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其承保的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予以賠償,賠償後仍有不足的,由吳某實際承擔。

關於雙方爭議的醫療費中的丁某向口腔診所支付的25869.28元費用一項,法院認為,丁某因遭遇交通事故進行牙齒修復,由此產生的種植牙費用為治療及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其選擇專業正規的口腔診所進行治療並無不當,所發生的種植牙費用25869.28元有實際支付憑證及醫療機構出具的憑據為證明,故保險公司、吳某應當予以實際賠付。最終,綜合本案在案證據,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丁某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財產損失共計83657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賠償丁某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132863.84元;吳某賠償丁某鑒定費2100元;駁回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人身損害案件中,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及范圍系以治療和康復為目的而支出的費用且該費用必須為合理支出,該賠償范圍的確定即說明民事損害賠償系以彌補被侵權人的損害結果為目的的,其適用的賠償以全部賠償為原則,也就是通常意義上所謂的填平原則。

同理,在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審查被侵權人主張的各項費用是否合理而應當得到支持即可根據民事損害賠償中的填平原則來判斷。適用該原則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損失的數額在填平之前是確定的;2.通過填補至填平,使權利人在經濟上的損失消失。

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之一為牙齒缺失。被侵權人選擇專業規范的醫療機構進行修復的行為系治療和康復行為,由此產生的費用即為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費用。牙齒作為人體的特殊組成部分,其一旦缺失,修復是唯一的治療和康復途徑,而盡可能恢復原狀則是救濟的最佳方式。合理治療並非意味著必須選擇“最低標準治療”。受害人選擇正規規范醫療機構進行修復,其根據自身情況通過問詢不同醫院的多種治療方案從而通過對比選擇於己方最為優化的方案進行修復治療,並不存在過度醫療的問題。因此,其據此支出的醫療費用必要且在合理范疇之內,符合填平原則的基本原則,不能僅憑公立醫院或者私立口腔診所診療機構性質的問題而判斷其費用額度支付的合理性。侵權責任的賠償義務人若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其應當就此承擔舉證責任,若舉證不能,則隻能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

故本案中,丁某通過提舉口腔診所的治療方案、支付憑證及醫療費發票已經能證明其醫療費用支出與本案的關聯性及合理性,具體金額亦由實際支付憑證予以確定,賠償義務人隻有據實賠付,才能做到權利人損失多少就賠償多少,這才是所謂的填補填平受害人實際經濟上的損失,真正實現彌補權利人損害的立法目的。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