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賬戶能否被強制執行?

個人養老金賬戶被凍結,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養老金賬戶能否被強制執行?不久前,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執行異議案件,給出瞭答案。

案情回顧

吳某是一名企業職工,辛苦瞭大半輩子,到瞭退休年齡,本應享受快樂的退休時光,沒想到自己的資金賬戶突然被凍結瞭。原來,2019年6月,一傢公司向銀行申請瞭一筆約380萬元的貸款,該公司負責人找到吳某等6名朋友,讓他們作為銀行貸款擔保人。礙於情面,吳某等人在相關協議上簽字,為該公司貸款提供擔保。

貸款到期後,該公司未如期償還本息。銀行將該公司及吳某等6人訴至七星區法院。判決生效後,該公司及吳某等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銀行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於2024年6月作出執行裁定,凍結瞭吳某名下的銀行賬戶(其餘5人另案處理)。

吳某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稱該賬戶是其養老金賬戶,每月從中領取的社保養老金是唯一生活來源,且目前其傢庭生活極其困難,申請法院停止對其養老金賬戶的執行行為。

法院審理

七星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及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傢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等規定,均賦予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名下養老金予以強制執行的法律權限。

該案在執行期間,七星區法院雖然凍結瞭吳某的養老金賬戶,但為其保留瞭必要的生活費,隻是對其餘款項進行凍結、扣劃。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吳某養老金賬戶並無不當,其異議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七星區法院駁回吳某的執行異議後,吳某沒有提出復議。

法官說法

擔保行為,並非簡單地“簽個字”“捧個場”。作為擔保人在借條、合同上簽字確認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被擔保人沒有償還能力、無法履行合同時,擔保人需要承擔保證責任。所以擔保有風險,切勿因“盲目講義氣”“不好意思拒絕”等主觀認知偏差使自己陷入糾紛。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桂林市七星區法院、廣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