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婆”緩刑期內再度行騙600多萬元,嚴懲! -

文/歐陽峰

謊稱自己是美籍華人、富商遺孀,因詐騙獲罪後,她在緩刑考驗期內再度行騙得手600多萬元。這個“富婆”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

行騙獲刑

鄒某香自2012年起混跡於多個QQ群,以昵稱“火百合”把自己包裝為美籍華人。她聲稱已故的丈夫是美國人,生前是建築商,資產過億。因為沒有生育過子女,她在丈夫去世後回國定居。

“富婆”人設為鄒某香引來不少QQ好友。2013年4月起,退休工人張某與“火百合”頻繁聯系。張某說,自己有大額存單快到期瞭,打算購買理財產品。鄒某香說:“理財產品有風險。我侄子是開公司的,生意做得不錯,最近接瞭一單大生意。你把資金放在他那裡吧,月息2分,而且預付利息。”同年5月4日,張某將8萬元轉賬到“火百合”指定的鄒某香的銀行賬戶——張某並不知道這就是“火百合”的實名。

收款後,鄒某香很快就通過微信轉給張某1600元,說是利息。張某忙不迭地表示感謝。鄒某香問:“你還有多餘的資金嗎?”於是張某通過微信向鄒某香轉賬2萬元。2013年5月21日,鄒某香在微信上留言說,自己的朋友曹總資金周轉不開,讓張某轉賬4萬元應急,幾天後會給他4.1萬元。張某如數轉賬。

10天後,張某問:“曹總為什麼還沒還款?”鄒某香便轉瞭1000元給他,說:“這是利息。你又不急著用錢,延期收款不是賺得更多嗎?我可以擔保。”張某對“火百合”的“富婆”人設深信不疑。

之後半個月,鄒某香以需要湊錢兌換美元和幫朋友調動工作為由,又問張某要瞭6萬元,其中5000元轉入孫某的銀行賬戶。孫某也是張某的QQ好友。張某針對此事向孫某詢問,孫某含糊其辭。

自2013年7月5日起,張某多次發微信向鄒某香催款,均未得到回復。於是張某詢問孫某。孫某這才說:“我借給她11萬多元,隻要回瞭5000元——就是你上次轉給我的。”張某意識到孫某和自己都被“火百合”騙瞭,提議報警。孫某不同意,說:“一旦報警,恐怕一分錢都要不回來瞭。”

張某獨自報警,通過照片指認瞭鄒某香。警方查明,除瞭孫某,還有另兩名受害者。鄒某香以做生意資金周轉、幫忙辦理美國護照、做茶葉生意等借口行騙,扣除支付的“利息”,實際到手31.6萬元。2014年11月27日,鄒某香在廈門市思明區的租賃房中被福建省長泰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案發後,鄒某香退出全部贓款。

羈押期間,鄒某香被查出患有肝囊腫等疾病,其病情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相關規定。本案受害人都出具瞭《刑事諒解書》。2016年6月28日,長泰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鄒某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4萬元。宣判後,鄒桂香沒有提出上訴,判決生效。

本性難移

鄒某香沒能改掉花錢大手大腳的毛病,退賠受害人後,手頭緊的她又想走老路瞭。緩刑考驗期才過瞭一年多,2017年10月,鄒某香就結識瞭做裝飾材料生意的老板周某毅。周時年65歲,是個有傢室的人。鄒某香比他小15歲,自稱人脈廣,深得周的歡心。交往一段時間後,周某毅為她租瞭房子。

2018年4月,周某毅對鄒某香說,自己和妻子吵架瞭,原因是兒子在外地的鄉鎮工作,至今沒結婚。妻子怪他沒本事。鄒某香當即誇下海口:“這事能辦。我和省裡某官員的愛人是多年的閨蜜。”為瞭讓周某毅相信,她還當他的面給一個朋友打瞭電話,謊稱對方是“某官員的愛人”。

2018年5月10日,鄒某香稱某官員已經答應幫忙,可以把周某毅的兒子安排到廈門市某事業單位。周某毅喜出望外,表示可以先送10萬元感謝費。鄒某香說:“你也太小氣瞭,人傢看不上這點錢。她剛剛開瞭商貿公司,急需資金……”周某毅聞聽此言,狠瞭狠心,當即轉賬50萬元給鄒某香,讓她代為表達謝意。

之後,鄒某香接連編造某官員急需用錢、要花錢請官員消費等謊言,向周某毅索要錢款多達605萬餘元。

隔瞭一年多,周某毅見兒子調到廈門的事沒瞭動靜,便與鄒某香翻臉,討要655萬元。至2020年3月,鄒某香共返還給周某毅168萬餘元。當周某毅追討剩餘的錢款時,鄒某香幹脆一賴到底,說:“跟瞭你幾年,這是我應得的!”

2020年下半年,周某毅報警。公安機關立案後,鄒某香向周某毅退款137.2萬元。2021年5月19日,廈門市警方以涉嫌詐騙對鄒某香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警方查明:2018年,鄒某香多次到鄭某某、林某夫婦在廈門市思明區的金飾店購買及出售黃金首飾。鄒某香稱自己公司的貨物被扣押,需要資金周轉,向林某騙取90萬元。2020年8月,她又向鄭某某、林某騙取150萬元。這240萬元大部分被鄒某香用於返還欠周某毅的錢。2021年3月到4月,鄒某香歸還鄭某某、林某58萬元。

警方還查明:自2019年起,鄒某香謊稱認識某官員,以幫助小學同學徐某的兒子調動工作,幫助徐某的外甥女申請保障性住房為由,騙得10萬元,還有藥酒、土特產等。鄒某香被抓獲後,辦案民警從其住處搜出首飾、手表、平板電腦、手機和名牌箱包等。

撤銷緩刑

2023年5月,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鄒某香提起公訴。出庭檢察官指控,鄒某香在緩刑考驗期內,在無正當工作及穩定收入的情況下,在廈門市思明區、湖裡區租住高端住宅,將自己包裝成全身名牌、從事凍品生意且認識某官員的人設,以幫助調動工作、申請保障性住房及做生意資金周轉等事由騙取他人錢款,並將騙得的669.58萬元用於個人揮霍及返還欠款。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鄒某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鄒某香曾因犯詐騙罪被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本案之罪,應當撤銷緩刑,對其數罪並罰。鄒某香主動退出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2023年6月15日,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長泰縣人民法院對鄒某香宣告的緩刑。鄒某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20萬元,與之前所判有期徒刑3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20萬元。扣押在案的首飾、手表、平板電腦、手機、箱包等予以拍賣,拍賣得款按比例發還各被害人。

鄒某香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期間,鄒某香及其辯護人提出,鄒某香與周某毅、鄭某某、林某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的目的,無證據證明鄒某香詐騙徐某。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經審理,二審法院確認一審法院認定鄒某香犯詐騙罪的事實。經查,銀行流水、微信聊天記錄及相關證人證言與周某毅的陳述相印證,證實二人在交往過程中,鄒某香虛構其認識某官員的事實,偽造與某官員及其愛人的聊天記錄,以幫助周某毅兒子調到廈門工作為由,騙取周某毅錢款。林某提供的轉賬明細、鄒某香的銀行卡交易明細、鄭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鄭某某、林某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證實鄒某香在與鄭某某、林某夫婦交往過程中,通過大量購買黃金首飾、身著名牌服飾等手法營造有錢人的人設,並謊稱從事凍品生意,以貨物被扣押、資金周轉不靈為由向兩被害人借款,用於個人消費及還債。同樣,徐某與鄒某香的微信聊天記錄、鄒某香的銀行卡轉賬明細以及徐某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證實二人在交往過程中,鄒某香謊稱自己可以幫忙辦理工作調動、申請保障性住房,騙取徐某的錢款。

二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足以證實,鄒某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鄒某香的上訴理由不足,不予采納。

2024年2月26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發佈的終審刑事裁定書載明:駁回鄒某香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