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傢消防救援局聯合發佈加強電動自行車產品準入有關要求及行業規范管理公告。要求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傢標準,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及第1號修改單要求的電動自行車、裝配充電器不符合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及第1號修改單的電動自行車、裝配鋰離子蓄電池不符合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的電動自行車不得生產、銷售、進口。
自2024年11月1日起,對新提出認證委托的電動自行車,應符合相關強制性國傢標準及修改單要求,經過認證並標註認證標志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認證委托人可自願提前實施。
公告要求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各指定認證機構應當嚴格依據前述4項強制性國傢標準及修改單對電動自行車實施認證,及時修訂完善認證實施規則,控制並驗證獲證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持續符合認證要求,對獲證產品加大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力度,保證認證結論客觀、真實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認證委托人對其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應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項強制性國傢標準及修改單要求並完成認證變更。逾期未完成認證變更的,指定認證機構對認證證書作出暫停處理,暫停期不超過3個月。認證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動提出暫停認證證書的,暫停期可延長至1年。暫停期內完成認證變更的,恢復認證證書有效;暫停期滿仍不能完成認證變更的,撤銷認證證書。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獲證產品被註銷、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認證機構應當確定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類別和范圍。自認證證書註銷、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不得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督促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單位全面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在生產、流通環節加強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聚焦認證質量,持續加強電動自行車認證活動、認證結果日常監督管理,督促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對認證結果負責,依法查處違規認證機構、實驗室。
各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要強化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管理,嚴格核驗銷售發票、產品合格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2024年11月1日起,對2024年10月31日前銷售的、因未完成認證變更而暫停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可辦理登記上牌;對2024年11月1日後銷售的、不具有有效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予辦理登記上牌,並將有關線索及時移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電動自行車行業的管理,會同同級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指導企業按照《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規范各項管理,推動標準、認證的貫徹落實;做好本地區電動自行車企業規范公告申請的受理、核實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本地區已進入公告名單企業《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條件》執行情況。對不能保持《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電動自行車企業,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公告名單中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