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區公佈!防火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

平邑縣人民政府

關於公佈森林防火區的通告

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等法規規定,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為森林防火期,其中,2025年2月1日至4月30日為高火險期。為切實做好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現將我縣森林防火區劃分情況通告如下。

全縣的森林及距離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劃定為森林防火區,其中公益林區域及距離公益林邊緣500米范圍內劃定為森林高火險區。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平邑縣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平邑縣人民政府

關於防火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為有效遏制森林火災發生,保護森林資源安全和生態環境,保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及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為森林防火期,現就防火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森林防火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內和距離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1.嚴禁攜帶火種火源進山入林、燃放煙花爆竹、吸煙、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戶外露營用火、燒蜂、煙熏捕獵、投放空中移動火源;

2.嚴禁燒荒、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焚燒垃圾、傾倒祭祀廢棄物、堆積農業廢棄物和林地撫育、清理隔離帶等產生的可燃物;

3.嚴禁農林生產、果樹病蟲害防治、焚燒疫木等野外用火;

4.嚴禁開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嚴禁舉辦登山、祭祀、廟會等活動時使用明火;

6.嚴禁違規經營、舉辦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賽事活動和走非正常線路徒步、攀巖和到未開發或未對外開放區域遊玩;

7.嚴禁私拉電線亂接用電設備、裸露架空線路、使用電貓違法狩獵、隨意用火和工程機械露天實施切割、焊接、破碎作業;

8.嚴禁車輛未采取防火措施進山入林和隨意向窗外丟棄煙頭等火源;

9.嚴禁破壞森林防滅火宣傳標識、瞭望臺、護林房、通訊基站、水管網、儲水設施、防火通道等設施設備;

10.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二、凡進入防火區域范圍內的人員,應嚴格遵守出入山登記制度,自覺主動接受森林防火部門的登記檢查,並負有森林防火的責任與義務。對阻擾、妨礙相關檢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予以嚴懲。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護林防火人員要及時予以糾正,對造成火情火險的依法從嚴處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監護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嚴禁癡、呆、傻等智障人員和中小學生進入林區,其監護人、學生傢長和教師要履行有效的監護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

四、在森林內或距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進行生產、經營、勘察、施工、祭祀、廟會等活動,要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設或配置森林防火設施、設備,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工作。林區居民生活用火、進入林區的機動交通工具,要按照規定落實相應防火措施。

五、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及林緣500米范圍內野外用火,違反的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平邑縣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