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山令
為有效遏制森林火災發生,確保全縣森林資源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發佈此令:
一、根據防火需要,在防火期內對國傢、省、市生態公益林區、國有林場、集體林場及其邊緣外側500米范圍之內的林區,主要分佈在:天寶山林場、萬壽宮林場、明光寺林場、大窪林場、海螺寺林場、鍋泉林場、四開山林場、沂蒙山旅遊區龜蒙景區、九間棚風景區、曾子山風景區內及周邊林區,實行封山管理,嚴禁一切無關人員進山入林。
二、在森林火險期內,一切無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封山區域。確需進入的,應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案。進入人員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作業,並接受縣林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的監督管理。
三、封山期內,一切進山人員必須自覺接受森林防火工作人員的火源檢查和登記,同時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1.嚴禁攜帶火種火源進山入林、燃放煙花爆竹、吸煙、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戶外露營用火、燒蜂、煙熏捕獵、投放空中移動火源;
2.嚴禁燒荒、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焚燒垃圾、傾倒祭祀廢棄物、堆積農業廢棄物和林地撫育、清理隔離帶等產生的可燃物;
3.嚴禁農林生產、果樹病蟲害防治、焚燒疫木等野外用火;
4.嚴禁開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嚴禁舉辦登山、祭祀、廟會等活動時使用明火;
6.嚴禁違規經營、舉辦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賽事活動和走非正常線路徒步、攀巖和到未開發或未對外開放區域遊玩;
7.嚴禁私拉電線亂接用電設備、裸露架空線路、使用電貓違法狩獵、隨意用火和工程機械露天實施切割、焊接、破碎作業;
8.嚴禁車輛未采取防火措施進山入林和隨意向窗外丟棄煙頭等火源;
9.嚴禁破壞森林防滅火宣傳標識、瞭望臺、護林房、通訊基站、水管網、儲水設施、防火通道等設施設備;
10.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四、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由有權機關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相關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有權機關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相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七、森林火警電話:110、119、4218076
平邑縣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