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否顧廷燁是怎麼做到既可以繼承顧傢爵位,又能繼承他外公的巨額傢產呢?
客觀的說,顧廷燁隻要身為他爹的兒子,他就有繼承乃父爵位的機會,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他身為異姓外孫子,想要繼承外公白傢的巨額傢產,就有點困難瞭。
據說知否設定顧廷燁通過外公留下的遺囑,才以異姓之人越過白傢宗族,繼承白傢的萬貫傢財。
本文就聊聊宋朝的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早在西漢就出現瞭,但直到唐朝中後期才正式立法。
唐朝之前,有效合法的遺囑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①立遺囑時間。
②遺囑人姓名。
③遺囑繼承人姓名。
④遺囑繼承的財產內容。
⑤宗族親屬及鄰居的見證。
⑥基層官員到場及官府的印押。
六項條件缺一就是無效遺囑,不具備法律效力。
到唐朝中後期頒佈《喪葬令》,遺囑繼承被正式立法:
戶絕資產
[準]喪葬令:諸身喪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財。並令近親。親依本服。不以出降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餘財並與女。戶雖同資財先別者亦準此。無女。均入以次近親。無親戚者。官為檢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
通過法令可知,遺囑隻要被確定是有效遺囑,可優先於戶令執行。
宋承唐律,遺囑繼承也被宋朝延續。
但很快在繼承額度上出現變化。
可能是因為戰爭頻發,導致朝廷財政入不敷出,就有獻利之臣建議朝廷對遺囑繼承規定限額:
當遺產不滿三百貫時,遺囑繼承人可以全部繼承;不滿一千貫的,給三百貫;一千貫以上的,隻許繼承三分之一,其餘就要入官。
因而有取,所不忍焉。然其後獻利之臣,不原此意,而立為限法,人情莫不傷之。不滿三百貫文,始容全給,不滿一千貫,給三百貫,一千貫以上,給三分之一而已。
這顯然是朝廷與民爭利瞭,赤果果的汲取百姓利益,吃相略難看,因此引起臣子的反對,屢屢有人建議取消額度限制。
仁宗天聖元年(1023)八月二十八,朝廷頒佈敕令:
若亡人遺囑證驗分明,依遺囑施行。
申明遺囑隻要檢驗合法有效,就按遺囑內容執行。
但從後續內容看,取消限額的敕令並沒有執行到位。
到天聖五年(1027)四月,朝廷再次重申取消額度的敕令:
今詳前敕,若亡人遺囑證驗分明,並依遺囑施行。
然而,還是沒有執行到位。
到仁宗嘉祐年間(1056-1063),朝廷叒一次重申取消遺囑繼承的額度。
可是呢,依舊沒有執行到位。
又到瞭哲宗元祐元年(1086)七月二十二,左司諫王巖叟上書,請求恢復《嘉祐敕》,取消遺囑繼承的額度。
此遺囑舊法,所以財產無多少之限,皆聽其與也;或同宗之戚,或異姓之親,為其能篤情義於孤老,所以財產無多少之限,皆聽其受也。······伏望聖慈特令復嘉祐遺囑法,以慰天下孤老者之心,以勸天下養孤老者之意,而厚民風焉。如蒙開納,乞先次施行。
參考後邊還在限額可知,取消額度的敕令,仍舊沒有有效落實。
徽宗重和元年(1118),朝廷還規定立遺囑請官府用印時,要交一筆文憑錢,即遺產稅。
不過沒施行多久,就尋罷之。
到瞭南宋,就正式立法納遺囑稅瞭,朝廷設有專門的機構去管理、征收遺囑稅,老百姓通過投契納稅,花點錢以避免日後爭端。
因為納遺囑稅日趨普遍,朝廷由此獲利巨萬。
凡嫁資、遺囑及民間葬地,皆令投契納稅,一歲中得錢四百六十七萬馀引,而極邊所捐八郡及盧、夔等未輸者十九郡不與焉。
由於南宋開始半強制為戶絕之傢立嗣,遺囑繼承再經坎坷,不僅要被限額,還要和過繼來的嗣子均分。
如果立遺囑人傢財有萬貫,遺囑繼承人隻能繼承三千貫,餘則歸過繼來的嗣子。
若當來遺囑田產過於成法之數,除依條給付得遺囑人外,其餘數目,盡給養子;如財產數目不滿遺囑條法(法)之數,合依近降指揮均給。
從而可知,宋朝的遺囑繼承僅僅在天聖年間、嘉祐年間、元祐年間,短暫的完全執行遺囑內容。
其他大多數時間裡,遺囑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都有限額,最高上限是三千貫。
所以,如果顧廷燁爭產是在天聖、嘉祐、元祐三個時間段以外,他外公傢的萬貫傢財他隻能繼承三千貫。
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不僅需要官府印押,還要繳納遺囑稅,當遺囑不合情理或不合律法時,就會被裁定為無效遺囑。
可不是你隨便一張紙、一封信、一個簽名就算有效遺囑哦!
繆氏子母不曉事理,尚執遺囑及關書一本,以爲已分析之證。此皆何烈在日,作此粧點,不曾經官印押,豈可用私傢之故紙,而亂公朝之明法乎?
特別是將財產給贅婿及異姓人時,那顯然是要剝奪族中子弟的繼承權,這種情況下,立遺囑時就必須有近親或族中權威人士見證並同意、簽字。
也就是說,宋朝的合法遺囑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①立遺囑時間。
②遺囑人姓名。
③遺囑繼承人姓名及與遺囑人的關系(緦麻以上親屬)。
④遺囑繼承的財產內容。
⑤宗族親屬的見證。
⑥官府的印押。
⑦有段時間需要繳納遺產稅。
綜上,顧廷燁外公留給他的遺囑是否合法有效,就看是否具備以上(六個)條件瞭。
具備瞭,就是有效遺囑,不具備,自然屬於無效遺囑。
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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