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告老”不能“還鄉”!新法出臺,政策是否有變? -

“告老還鄉”這一成語是指古代官員因年老而辭去官職,返回故鄉生活。它是我國古代的一項退休制度,也是我國流傳下來幾千年的優秀傳統,體現瞭古代社會對於年老離退官員的尊重和關懷。

目前很多公職人員也是出自農村,自己離退後也有回原籍居住生活的強烈願望。但是目前的農村土地利用政策卻並沒有給這些公職人員提供“告老還鄉”的現實基礎。比如今年7月份農業農村部負責人就曾明確強調:嚴格禁止給退休回鄉幹部職工分宅基地建房,要守好政策底線。

其實在實際實踐中,很多地方就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國傢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在職在編工作人員及其離退休人員不能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失去集體成員身份,也就意味著不再是農村村裡人,那在村裡面所享有的各項村民權益,比如說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等將不復存在。沒有宅基地使用,安身之所確保不瞭,公職人員退休後“告老還鄉”的願望何從談起?

為何有如此規定呢?幾千年“告老還鄉”的優秀傳統怎麼說丟就丟瞭呢?

農村土地,既要滿足農村居民生產和生活,同時又要確保14億國民的口糧安全。我國需要用占世界7%的土地養活占世界21%人口,土地資源的壓力可想而知,這就需要我們自己規劃好農村土地的利用。

因此我國針對農村土地利用的法律基本框架就是,農村土地屬農村集體所有,農村住宅用地使用權隻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不能以任何形式開口子、搞變通。

國傢公職人員喪失或不能獲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就是直接切斷瞭他們回鄉建宅占地的需求。而由此政策,主流觀點就是國傢公職人員以享有國傢體制內福利待遇,不應再“化身”農村人去與有真正用地需求的農村居民搶占緊張的農村土地。

要知道公職人員既包括國傢機關人員,還包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人員,難道說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都不能確認為集體成員瞭嗎?

新法出臺,政策有變

日前我國農業農村部公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將於明年5月1日開始實施,裡面第十七條中第三款明確國傢公務員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但是聘任制公務員除外。另外還規定因成為國傢公務員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規、國傢有關規定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經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已經享有的相關權益。

也就是說國傢明確規定瞭“公職人員”中的國傢“公務員”將喪失集體成員身份,隨之將失去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權。

但是後面又規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已經享有的相關權益”,該怎麼理解?我認為這就和“進城落戶”村民的情況一樣,他們以前在農村有宅基地房瞭,暫時保留其居住權益,隻是由於沒有宅基地使用權,而不得不“地隨房走”:如農村老房還在,可以一直居住使用,並且可以修繕和維護。一旦老房滅失,不能在原址上翻建,將失去宅基地使用的權利,不得不離開這片土地。

新法從“公職人員”到“公務員”這一界定范圍的改變,讓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稍微松下一口氣,他們並不在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情形之中。那是否意味著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能夠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返鄉後可以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呢?我看未必,這隻是在國傢框框內直接限制瞭“公務員”稱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順利“告老還鄉”,具體還要看各個地方的實踐和地方規定。

我國農村廣大,情況復雜,不便於以國傢層面對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集體組織成員身份做出統一界定,而是要各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再做具體規定。也就是說,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不能確認為集體成員,具體以各地法規要求和實踐為準。

有人說:“告老”不“返鄉”,不利於農村建設

也有很多人說,目前農村好多地方人口結構已發生根本變化,人口降低幅度太大,鄉村社會事業凋零,所以在外工作的退休人員“告老返鄉”應予以積極支持,這對促進傢鄉建設,促進鄉村振興都很有意義的。如果把“告老返鄉”安身這一條件給限制瞭,自然就更談不上再讓他們發揮餘熱,促進傢鄉發展建設瞭。

其實國傢也早已想到這一點,農村土地利用,既要堅守底線,也要考慮實際。國傢明確:允許農戶合法擁有的住房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這一點各地可以積極探索,將土地“三權分置”更加有效,集體掌握宅基地所有權,農民擁有使用權,將資格權給這些需要返鄉的幹部,這樣既能滿足公職人員“告老還鄉”的需求,同時也可以通過盤活農村宅基地讓農民獲得更多的土地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