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一全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業務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近日聯合印發《山東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明確參保人員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條件或達到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享受年齡時,如有分別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居民養老保險情形,在申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前6個月內,可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的制度銜接手續,提出銜接申請。已經按國傢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規程》從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規程》指出,參保人員可向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最後參保地(或待遇享受地)或居民養老保險最後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銜接申請,也可通過“愛山東”政務服務平臺或移動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網站、手機App等線上服務渠道提出銜接申請。
居民養老保險最後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銜接申請,或辦理待遇享受手續時,發現參保人員存在省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記錄,應當將參保人員銜接申請和參保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傳遞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最後參保地(或待遇享受地)社保經辦機構。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銜接申請或居民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傳遞信息後,對符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條件,且待遇享受地確定為我省的,辦理居民養老保險銜接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手續。不符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條件的,按受理渠道向申請人反饋,參保人員選擇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銜接至居民養老保險手續;參保人員選擇延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停止辦理銜接手續。
《規程》明確,辦理制度銜接的參保人員,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的,采取“先銜接後退費”的辦法,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的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含其他資助,下同)、被征地個人繳費和被征地集體繳費本金退還本人,重復繳費產生的利息納入個人賬戶計發養老金。
重復繳費產生的政府補貼銜接至居民養老保險的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統籌使用,用於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銜接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退還至轉出地居民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統籌使用,用於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規程》要求,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重復繳費退費,首先應通過信息比對,確定重復繳費時段。重復時段為居民養老保險各年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重復繳費的月數。而後確定重復繳費清退金額,生成《城鄉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清退表》。重復繳費清退金額計算方法為,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年度個人繳費本金+年度集體補助本金+年度被征地個人繳費本金+年度被征地集體繳費本金)/12×重復繳費月數;清退總額=各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之和。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轉移基金後,按規定將重復繳費清退金額退還參保人員。
(大眾新聞·大眾日報記者 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