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11月2日,正值農忙季節,淮南市壽縣雙橋鎮勝利村村民顧某開自傢皮卡車購買柴油1500元,裝瞭三大桶,被運管部門發現並查處。
2、12月2日,淮南市道路運輸綜合執法大隊以“涉嫌未取得危險品道路運輸許可,擅自進行危險品貨物運輸”為由,扣押顧某皮卡車一輛。並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顧某行政處罰3萬元。
3、12月9日,顧某賣掉傢裡一年的稻谷18,000元,又向同學和村支書等借瞭12,000元,支付3萬元的罰款,把扣押的車開瞭出來。
4、我們這裡討論叫什麼叫“道路危險品運輸”,什麼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危險品是啥意思?“危險貨物”是啥意思?法定意義上怎麼理解?
5、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實際生活中,諸如炸藥雷管導火線,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液化氣天然氣,劇毒化學品等,都是危險品。顧某所買的柴油,就屬於危險品的范圍。
6、請註意,國傢《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定義的是危險貨物,並不是危險品。就是說,危險貨物和危險品是完全不同性質的兩個概念。危險品是產品,危險貨物是經營性質危險產品。
7、《辭海》《現代漢語詞典》等漢語工具書,“貨物”詞條的第一條是“供出售的商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商品交易中指的就是貨物。貨物的基本屬性有二:一是貨物必須是有形財產,二是貨物具有可轉移性,是交易的核心對象。
按照這種理解,購買產品用於出售的,叫貨物;購買產品用於自己消費的,叫商品。
8、《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二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第八條說:“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這裡的許可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就是說,運輸的貨物必須是買賣經營性質的。運輸自用的商品,不屬於許可管理的范圍。
9、這下就清楚瞭吧。你買東西是為瞭賣的,道路運輸叫貨物運輸;你買東西是自己用的,道路運輸叫商品運輸。商品運輸不屬於道路貨物運輸的管理范圍。運管部門是沒有理由和依據查處的。
10、如果按照淮南市運管部門的理解,麻煩就大瞭,該查處的人就太多瞭。比如,我開車到城裡買瞭一些鞭炮焰火回傢放;我開車順便帶瞭兩罐液化氣回傢用;朋友的車沒油瞭,我開車買瞭一桶油送過去;等等,都是違法行為,都應當被處罰。處罰標準是3到10萬元,3萬元底價。還讓不讓人活呀!
11、很明顯,本案的淮南市運管部門即淮南市道路運輸綜合執法大隊,對“危險品”和“危險貨物”兩個法定概念沒有搞清楚。這是典型的濫用行政權力。
12、一定要清楚,非法營運必須是貨物營運,買東西放車裡回傢自用的,絕對不是營運行為。實際生活中,車裡放幾條煙,幾瓶酒,幾顆大白菜,就按非法營運處罰。有權的人怎麼幹都對,簡直就是對法律的褻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