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傢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條件:
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公開性: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總結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十二種表現形式: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托理財、融資租賃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法律責任?
非法集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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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常見套路?
1.許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為瞭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的本息或回報,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註冊貌似合法經營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傢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經常組織免費旅遊、考察等,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3.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聘請明星代言、名人站臺,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佈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虛假聲勢。
4.利用親情誘騙
有些非法集資參與人,為瞭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甚至采取類似傳銷的手法,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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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我們該如何防范非法集資,避免落入非法集資的陷阱呢?
規避非法集資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僥幸。天上不會掉餡餅,掉下來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堅守理性底線,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風險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實際,問問傢人朋友怎麼看,不要被賭博心態和僥幸心理蒙蔽雙眼。
二、要穩健,不要冒險。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還可能是投資騙局,投一次就血本無歸!要合理評估自身承受能力,審慎確定風險承擔力,不輕易冒險投機。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豐厚、條件誘人、機會難得、名額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個心眼兒,絕不要聽風就是雨,盲目“隨大流”不是投資,而是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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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投資,嚴防非法集資陷阱
一是不要輕易相信所謂的還本“許諾”、高息“理財”,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
二是不被小禮品打動,不接收“先返息”之類的誘餌,記住天上掉餡餅、地下有陷阱。
三是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理財產品。不與銀行、保險從業人員個人簽訂投資理財協議,不接收從業人員個人出具的任何收據、欠條,不把錢打給個人和沒有金融業務許可的公司。
四是註意保護個人信息,關註政府部門發佈的非法集資風險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及時舉報或向公安機關報案。
牢記防范非法集資方法,遠離非法集資陷阱,守住我們的“錢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