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錢袋子,過好幸福年!一起學習防范非法集資知識

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傢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征是什麼?

非法集資行為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要件。

一是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準,違規向社會籌集資金。如未經批準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準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

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熟人推介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參與非法集資遭受損失由誰承擔?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風險提示

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利益將不受法律保護,隻能由參與者個人自行承擔。

非法集資社會危害有多大?

一是非法集資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後,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使得集資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二是非法集資嚴重幹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

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的形式和手段

一、主導型

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

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二、參與型

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

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三、被利用型

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

主要手段有: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借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

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會受到的法律處罰

一、行政處罰:《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條例》規定:懲處對象方面,除非法集資單位和個人外,還對非法集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非法集資協助人進行處罰。同時,對未履行非法集資防范義務的廣告經營者和發佈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予以處罰。

《條例》明確:金融機構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資義務的,要求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傢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刑法: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傢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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