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從「水電站」直接購電,被當地供電公司拉閘斷電後,二訴獲勝

江西某縣化工企業(原告,以下簡稱化工企業),作為該縣招商引資的企業,於2007年成立,在當地縣政府的協調下,該化工企業與附近的6座水電站(第三人,以下簡稱六座水電站)簽訂用電合作協議。

化工企業和六座水電站的用電合作,一直持續到2019年;2019年8月1日,該縣供電公司(被告,以下簡稱供電公司)向六個水電站發函,以水電站侵權為由要求停止網前供電業務;六個水電站繼續為化工企業供電,直到2019年12月,供電公司與六個水電站解網;同月,六個水電站停止向化工企業供電,並與供電公司重新簽訂合同。

化工企業向該縣人民法院上訴,要求判定供電公司存在侵權行為,但因化工企業未能提供供電公司拆除化工企業與發電企業間的供電線路的證據,故不被認定為侵權行為,化工企業一審敗訴。

化工企業不服一審的判決,向該市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理,要求供電公司停止幹涉水電站直接向化工企業售電、恢復六個水電站輸電線路上網售電給化工企業的線路原狀,並恢復六個水電站向化工企業網前供電原狀。

水電業內人士的看法

國際小水電專傢尹剛老師表示,一個供電區隻能有一個供電單位,本來就是壟斷經營。不符合市場經濟自由競爭原則,應該修改供用電條例,允許電站直接供電。

福建小水電行業管理者廖湘忠先生表示,江西這個案例發人深省。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幹意見(2015)9號》出臺已五年瞭。中央著力推動電力體制體制改革的目的是通過電力市場化打破電力壟斷。這個案例給瞭我們幾點啟示:

一是《國傢電力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一個供電營業區內隻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供電營業規則》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在供電營業區建設的各類發電廠,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電力供應與電能經銷業務。”以上條款與中央電力體制改革,電力市場化建設相違背的,不利於電力市場化推進。主要是:

1)現有的供電線路絕大部分歸屬於供電公司,沒有多少的供電區空間留給市場競爭。

2)按照電力市場化運行規則,發電企業可以自行發電也可以自行售電,設立自供區,自供區也是市場化的一種售電模式。同時也可以成立售電公司供(售)電。

一定程度上,《國傢電力法》中的“一個供電營業區內隻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這條規定還值得商榷。

個人建議取消“一個供電營業區內隻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取消“在供電營業區建設的各類發電廠,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電力供應與電能經銷業務。”的規定。

二是小水電相對於供電公司弱勢群體,但是如果企業利益受到侵害時,必須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維護企業的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