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女士在美東的一所大學獲碩士學位後,從2009年起為一傢公司工作。
2013年9月,在W女士持H-1B為公司工作四年後,該公司同意支持W女士的PERM勞工證綠卡申請。在2014年3月,美國勞工部對W女士的PERM申請發來瞭復核(Audit)通知,W女士的雇主在前任律師的幫助下,按時回復瞭該通知。
不料,美國勞工部認定復核材料有誤,於2015年3月拒絕瞭W女士的PERM申請。
PERM被拒後,雇主可在一個月內提出上訴。
絕望之下,W女士找到安達移民,資深顧問給W女士提供瞭咨詢,告訴她經過我們經驗豐富的顧問之手,她被拒的PERM申請有望重新獲批。咨詢後,W女士將信將疑地正式委托我司辦理她的申請。我司在PERM領域具有極其豐富經驗的顧問對W女士的案子進行瞭詳細周密的研究,為W女士量身定做瞭具體的申請策略。首先,我司資深顧問向美國勞工部遞交瞭請求重新考慮W女士申請的動議,這樣就使她的PERM申請重新回到等待結果狀態;其次,考慮到W女士的H-1B簽證即將到期,基於她的PERM申請是在H-1B六年到期日前的365天遞交的,PERM又處在有效的等待處理(in process)狀態,資深顧問利用時間差為W女士申請瞭六年後的H-1B延期。這樣,即使上訴動議不被批準,W女士也可有機會重新遞交新PERM。
為瞭在最短時間內有一確定消息,資深顧問提議先提交處理時間較短的Request to Reconsider (重新考慮請求)。在遞交給勞工部的重新考慮動議中,資深顧問闡明瞭先前被拒實是出於前任律師所遞交一份有州勞工局工作張貼(State Job Order)系統生成的包含誤導自動工資信息的打印件。
資深顧問進一步分析,該文件既非法定必需遞交證據,且其系統生成工資錯誤信息也屬無害錯誤(Theory Of Harmless Error),因為其他證據證明最後公佈網絡信息中不再出現該數字; 因此,該無害錯誤既不在程序上違反任何強制規定,也不在實體上對誠信招聘(Good Faith Recruitment)有任何負面影響。
雖然沒有任何相同案例,資深顧問認為根據過去Harmless Error判例原則,本案應作相同認定。所以,動議要求勞工部改正拒絕裁定,批準W女士的PERM申請。按照我們過往的經驗,勞工部很少批準此類人為過錯的動議,而且沒有因類似技術失誤被拒而又獲批的先例,所以資深顧問也已與W女士雇主商議計劃,如果勞工部不批準動議,雇主就利用獲得批準的一年多的H-1延期再提交新PERM申請。不過,在資深顧問強有力的動議書(Brief) 的作用下,勞工部在上訴動議提交後3個月,即2015年6月下旬就正式批準瞭W女士的PERM申請。W女士接到該喜訊,十分激動,她給資深顧問寫來郵件,感謝資深顧問的努力工作:
“資深顧問,剛才想給您打個電話沒打通,沒有重要的事情,隻是覺得email難以表達謝意,想要直接對您說聲謝謝!為您在當時非常緊急的情況下(還有一個不安的客戶的多次電話打攪中…),經過好幾輪論證,從一堆亂麻中準確定位問題的關鍵,對癥下藥起死回生;也為您在appeal提交之後的電話安慰 - - -
現在雇主在DOL網頁查到的狀態已經是certified瞭(approval)。
另外,之前給前任律師事務所律師打瞭個電話,他也非常感謝,說您和Hooyou能在那時候接過case是很有擔當的,幫瞭他很大的忙(當然其實我覺得主要都是在幫我的忙)。
感謝&祝好,W女士”
由於在2015年7月的排期表上,中國大陸出生的EB-2申請人的排期截止日期從2013年6月1日日前進到2013年10月1日。W女士的PERM優先日期恰在其間,可以立即遞交I-140和I-485申請,W女士就繼續委托瞭資深顧問辦理她的這兩項申請。
我們祝願W女士未來的職業生涯取得更多更大的成就,生活事業好運。最後我們提醒一句,PERM申請必須有雇主支持,雇主需支付申請的全部費用。
*為保護客戶的隱私,所有身份信息均經過瞭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