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是1985年畢業的大學生,大學畢業以後分配到企業做管理人員,先後擔任過企業的辦公室主任,人事處長等職務,2006因工作需要調入機關工作。老張馬上就要退休瞭,1992年到1996年之間在企業工作年限是計算實際繳費年限還是視同繳費年限?
要準確回答老張的這個問題,需要對我國養老保險的發展歷程做一個簡單的回顧。我國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從1992年開始實施的。在國有企業中,1992年之前的職工分為正式職工和勞動合同制兩種身份。

老張1985年大學畢業分配到企業工作,按照當時的政策,其身份屬於國傢幹部,屬於國有企業的正式幹部,老張也是從1992年1月才開始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與老張同時進入國有企業的新招工錄用的職工則是勞動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制工人從進入國有企業開始,就要按照當時的政策繳納社會保險。
但在當時由於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還不完善,養老保險的繳費主要是根據當地制定的政策來實施,直到1996年1月才開始規范個人賬戶的建立。按照各地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在個人賬戶建立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或是視同繳費年限,都要計算過渡性養老金,實際上是將1996年1月1日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當成視同繳費年限來對待的。
之所以會將1996年1月1日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當成視同繳費年限計算,主要是1996年1月之前的繳費基數低,個人賬戶餘額比較少,按照實際年限計算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比較低,所以各地對於個人賬戶建立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也要納入過渡性養老金計算的年限,實際上是對個人賬戶養老金偏低的一種補償。
1996年1月之後在企業的繳費年限,都是計算的實際繳費年限。所以一直在企業工作的職工,到退休時計算過渡性養老金,一般都是按照個人賬戶建立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來計算的,這也多數地方比較通行的做法。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是在201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都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但在機關工作人員中有一部分人是從企業調動過去的,這一部分人既有企業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也有機關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老張就屬於這種情況。
老張2006年從企業調入機關工作以後,身份由企業管理人員變成瞭機關公務員,老張在企業工作期間,1985年到1992年的工作年限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1992年到1996年1月1日的工作年限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如果是在辦理退休時,1996年1月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都要計算過渡性養老金。
老張2006年調入機關以後,1996年到2006年這十年,屬於企業的實際繳費年限,按照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的規定是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與機關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但老張是從1992年開始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1992年到1996年1月這四年,到瞭機關以後是計算實際繳費年限還是視同繳費年限呢?
雖然隻有四年的時間,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按照機關養老金的計算辦法,對個人退休待遇的影響還是比較大的,這也是老張一直 比較糾結的地方。各地在處理這類具體問題時,都有一些實施細則。

按照企業的計算辦法,這四年雖然是實際繳費年限,但要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相當於是計算視同繳費年限,那麼到瞭機關,按照機關的規定,這四年是企業的實際繳費年限,就隻能計算實際繳費年限。但任何事情都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也就是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我認為老張1992年到1996年這四年,即使是到瞭機關也是應該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納入過渡性養老金計算的年限。
綜上所述,老張2006年從企業調入機關工作以後,1992年之前在企業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機關的視同繳費年限;1992年到到1996年1月個人賬戶建立之前這四年的實際繳費年限,仍然要計算為機關的視同繳費年限;1996到2006年在企業的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為機關的實際繳費年限;2006年到2014年9月在機關的工作年限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