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南廣播電視臺民生頻道《小莉幫忙》6月16日報道,山東聊城,一名8歲小孩想吃荔枝傢人沒買,自己偷偷花1萬多元網購26箱“妃子笑”,小孩父親稱收到貨後發現貨不對板,相關部門已按虛假宣傳立案調查。
據該報道,山東聊城的白先生稱,8歲兒子想買荔枝,但因為當時價格比較貴沒同意。4月28日,兒子偷偷網購26箱荔枝。網購界面顯示,白先生兒子購買的是海南新鮮妃子笑荔枝,每箱5斤,399元一箱,其購買26箱花瞭10369元。

“說不好聽的就是報復傢長,你不讓我買,我就偏偏要買,我可以一下子買好多,我看你怎麼弄。” 在兒子網購次日早上,白先生稱自己在商品未發貨時,申請退款卻被商傢拒絕。
白先生表示自己全程錄制開箱視頻,發現均為桂花香荔枝,當他聯系發貨方時,發貨方稱接到訂單就是26箱桂花香。“妃子笑荔枝是一個高端的品種,它的外觀是帶刺的那種,比較平滑的那個是桂花香,它的價格差距很大,一斤價格都差8倍瞭。”白先生稱,目前仍保存著26箱荔枝,但冰箱空間有限,一部分荔枝已經壞瞭。

該報道稱,轄區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稱,商傢願意賠付4000元,消費者訴求全額退款,目前尚未達成一致。相關部門表示,此事已立案調查並對雙方進行調解。
6月17日,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向瀟湘晨報記者分析,商傢宣傳售賣“妃子笑”荔枝,實際交付普通荔枝,明顯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構成違約。同時商傢構成虛假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現在小孩的傢長要求全額退款當時是合理的。
8歲孩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獨立進行的網購行為,因主體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傢人發現後申請退款,即便商傢未同意仍發貨,基於交易無效,傢人可拒絕追認該交易,要求商傢退款。商傢應退還貨款,若貨物已發出,可協商退回貨物、商傢退款的流程,這是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平原則的合理訴求 。不管是貨不對板,還是孩子無民事行為能力下單,傢長要求退款都有充分依據。
頭條號作者“胡蘿卜說法”@胡蘿卜說法對此進行瞭分析。
律師:商傢屬於欺詐
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八歲孩子下單萬元荔枝,這一消費行為明顯超出瞭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范圍。在未經父母同意或追認的情況下,該行為應屬無效。這是為瞭保護未成年人,避免其因認知不足而做出不合理的消費決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商傢將桂花香荔枝當作妃子笑售賣,屬於欺詐行為。除瞭要給消費者退貨退款外,還可能面臨價款三倍的賠償。若情節嚴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可能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
(零度時評綜合極目新聞、頭條號作者@胡蘿卜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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