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5個網絡消費民事典型案例。記者從上海高院獲悉,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張某與某傢具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入選。
法院介紹瞭該案的基本案情:某傢具公司在某電商平臺經營傢具。該公司針對某款床墊開展促銷活動,促銷規則為:10月24日20時開始付定金,前50名付定金者享受半價優惠。
實際上,當日19時33分該公司即接受定金支付。張某於19時40分支付定金100元,同時告知客服人員已下單,並向客服人員發送瞭當時預定人數為15人的截圖。客服人員回復結果隨後公示,同時告知張某有機會享受半價優惠。張某隨後支付訂單尾款2399元,合計支付金額為2499元。
後來,該公司公示的優惠名單中並無張某,該名單顯示第1名下單時間為10月24日20時0分0秒,第50名下單時間為10月25日9時32分1秒。張某申請享受半價優惠,被該公司拒絕。該公司認為,張某未在活動時間內下單,不符合優惠條件。張某訴至法院,請求該公司返還商品一半的價款1249.5元。
嘉定法院認為,某傢具公司提前接受定金支付,張某支付定金後即告知客服人員,客服人員並未指出其付定金時間不符合促銷規則,並表示張某有機會享受優惠。據此,張某有理由相信其有資格享受半價優惠。根據某傢具公司公示的優惠名單,若客服人員在張某告知時即指出其付定金不符合規則,張某完全可以先取消該訂單並在20時後支付定金,進而促成符合優惠條件。某傢具公司在促銷活動中存在誤導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判決:某傢具公司返還張某1249.5元。
上海高院認為,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實踐中,經營者為瞭吸引消費者、提高銷量,利用網絡技術優勢開展瞭各式各樣的促銷活動。經營者作為促銷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應當誠實守信,既要保證促銷規則的公平合理,又要便利消費者進行消費。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因經營者的誤導行為導致消費者未享受促銷優惠的,經營者應承擔相應責任,有助於引導經營者不斷完善技術手段及促銷規則,規范網絡消費中的促銷行為,促進形成正常有序的營銷環境。
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