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不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依法少分!

離婚訴訟中,

部分當事人意圖通過少申報、

不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

阻撓對方獲知己方名下財產情況,

以此達到將財產少分給對方的目的。

然而,如此不誠信的行為

不僅拖延訴訟程序,

增加訴訟成本,

還會讓自己面臨

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法律後果。

近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件,當事人鮑先生不作如實申報,最終被判決對於隱藏、轉移部分依法少分,可謂“偷雞不成蝕把米”。

案情回顧

鮑先生與朱女士訴訟離婚。為查明財產范圍,長寧區人民法院向雙方發送瞭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及申報表、保證書,告知未如實申報構成隱藏財產的需承擔“少分或者不分”的法律後果。收到申報表後,雙方填寫並提交瞭表格,簽署瞭保證書。

鮑先生填寫的申報表上,除雙方共有的一套外地房產外,隻有兩張銀行卡,餘額共計6萬餘元。經人民法院再三釋明,鮑先生又向法庭提交瞭其名下微信、支付寶以及另外四張銀行卡的明細。此後朱女士委托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調取她所瞭解的鮑先生其他財產情況。

經梳理調取的銀行流水發現,鮑先生未主動申報的存款、理財產品等財產近50萬元,此外,自雙方感情不和分居開始的兩年間,鮑先生名下多張銀行卡存在大額ATM取現、轉賬、消費總計百萬餘元,其對錢款去向解釋不清。

朱女士認為鮑先生存在隱藏、轉移財產的行為,要求對鮑先生予以少分。

法院裁判

長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法院發送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要求雙方如實申報自己名下的財產,並告知不如實申報構成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將承擔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後果,在此情況下,鮑先生仍未如實申報財產,已構成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應承擔少分的後果。

而鮑先生對於異常的大額取現、消費、轉賬部分的解釋,明顯不符合常理,對關鍵細節均陳述“記不清”,經人民法院反復釋明後仍不如實陳述,隱藏、轉移財產的意圖明顯,對於該部分錢款亦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且同樣對鮑先生予以少分。

最終,人民法院在扣除鮑先生贍養父母、個人消費、償還債務等合理部分之後,對其惡意隱藏、轉移的財產,判決由鮑先生依法少分相應比例。

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徐莉

長寧區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與傢事案件綜合審判庭

副庭長、一級法官

王夏迎

二級法官助理

當婚姻關系走向終結,共同財產的分割往往成為焦點。由於夫妻傢庭分工和財產掌控程度的差異,可能存在一方對傢庭財產狀況知之甚少的情況。在一方刻意隱藏、轉移財產時,隻有做到“清官明斷傢務事”,切實維護弱勢方的合法權益,才能保障公平,強化社會對誠信原則的尊重和遵守。

一、落實財產申報制度是公正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責令離婚案件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如實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文書,是誠信原則在離婚訴訟中的具體體現。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構成往往較為復雜,申報令落實瞭法定義務、規范瞭申報程序、明確瞭法律後果,有助於提高訴訟效率,避免一方對財產的知情權和分割權受到侵害,為公正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奠定瞭堅實基礎,是保障訴訟公平的重要工具。

二、應當嚴肅、完整、準確、按時申報夫妻共同財產

申報夫妻共同財產是一項具有法律意義、需承擔法律後果的訴訟行為,當事人收到人民法院發送的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及相關附件後,應仔細閱讀文書內容,嚴格履行申報義務,切不能自說自話,隨意申報。

申報范圍為全部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並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若對財產性質心存疑問,應本著“應報盡報”的原則先予申報,申報時可備註意見,人民法院將在審理中對財產性質加以認定。需註意的是,申報的財產不等同於請求人民法院處理的財產,不得以不要求處理某項財產為由不予申報,案件中所處理財產的范圍,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主張以及財產的狀況予以確定。

夫妻共同財產應在指定期限內完成申報,若確有困難無法在指定期限內完成申報的,應先將已收集的材料提交人民法院,並向人民法院說明理由、申請延長申報期,不得無故逾期申報或拒絕申報。

三、不如實申報將承擔法律後果

無正當理由逾期拒不申報、遺漏申報或申報情況與事實不符的,均構成“不如實申報”。人民法院可據此推定當事人存在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對該方予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因此,“不如實申報”行為亦可能構成虛假陳述,如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構成妨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視情節予以罰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倡導的是平等、誠信、公開的法律價值,它提醒著每一對夫妻,在婚姻生活中要尊重彼此的財產權益,無論雙方在經濟上存在何種差異,在財產管理和處分上應有平等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日常傢庭生活中,夫妻之間應當坦誠相待,避免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

法律的天平不會傾斜,事實真相終將浮出水面,法院希望每一對夫妻尊重彼此、平等相對,用自身行動維護和諧的傢庭倫理與社會風尚。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條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2019年)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現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文字:徐莉、王夏迎

綜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上海高院

來源: 山東高法